“法院判决下来了,感谢您们公平公正,为共产党点赞!”2024年7月10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黄龙法庭收到12368电子送达判决书后当事人发来上述短信。
7月17日上诉期届满,法庭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显示,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这个脚手架案子双方争议太大了,三次开庭,庭审中双方激烈争吵差点打架,办案过程中有点像刑侦一样去调查认定事实”,承办法官桂千勇说道。
脚手架锈蚀断裂,工人坠落骨折
今年1月27日,邓先生承揽了一家汽车制动公司车间喷粉线改造工程,因施工需要使用脚手架,便和承揽单位叉车司机王师傅一起找到花果门市部黎老板处租赁了4副脚手架、配套8块踏板,并现场支付了110元租赁费,后请王师傅开叉车去拉回了脚手架和配套踏板。
谁知到了第四天,因脚手架上踏板锈蚀断裂,邓先生所雇工人阿亮高空作业时从脚手架上掉落,邓先生立即将阿亮送往医院。阿亮住院治疗22天,诊断为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
租赁争议诉法庭,赔后追偿陷僵局
5月,邓先生与阿亮签订协议,预先支付了阿亮一次性赔偿金8.5万元。随后,邓先生向黎老板提出要求,希望其能承担因租赁物存在瑕疵所导致的损害责任,并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8.5万元损失,遭到拒绝,遂将花果门市部诉至法庭。
黎老板坚决不承认案涉脚手架是花果门市部的,认为邓先生还另租用他人脚手架,没有证据证明就是花果门市部的脚手架造成的。另认为邓先生和阿亮是劳务关系,赔偿协议与自己没有关系;邓先生自行挑选脚手架,使用责任自负,雇主应承担全部后果。
黎老板承认邓先生已将脚手架和踏板归还,桂千勇法官到花果门市部现场勘查,未见原物而无法勘查。
庭审后,黎老板提出要看阿亮摔伤的治疗资料,法庭满足了其知情权并质证。但黎老板仍坚持不承认、不赔偿。
本案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租赁物缺陷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纠纷。法官从三个方面给当事人释法析理:
案涉脚手架是否为黎老板出租的?一是叉车司机出庭作证由其亲手从黎老板店内运回脚手架用于施工,脚手架是门市部发货送到叉车上,自己并未挑选,邓先生没有在他处另行租赁。二是发生掉落事故后,邓先生第一时间与黎老板的妻子进行微信语音通话,告知脚手架踏板断裂出事了,要求其前往现场查看遭拒绝。三是事发后,邓先生将所租脚手架和踏板全部返还给黎老板,其已接收。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案涉脚手架系花果门市部出租。
邓先生赔偿阿亮8.5万元合理吗?阿亮掉落摔伤,诊断为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并进行相应手术。结合伤情,赔偿金额合理,不存在显失公平或恶意串通情形。
花果门市部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阿亮在正常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踏板断裂坠落导致摔伤,其本身并无过错。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对合同履行的质量作出明确规定,案涉租赁脚手架及踏板,虽无书面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无疑是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没有缺陷及安全隐患的产品。
法官经审理认为,脚手架作为铁制品,在长期使用中容易生锈腐蚀造成安全风险,出租人应保证出租产品质量合格,确保可以安全使用。因花果门市部黎老板提供存在产品缺陷的脚手架,导致发生阿亮坠落摔伤的安全事故,根据民法典、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花果门市部应依法承担提供租赁物存在缺陷的责任,其给邓先生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邓先生作为承租人,对租赁物有无缺陷疏于检查直接接收,且在使用过程中没有对脚手架和踏板进行安全排查,亦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过错责任。酌定花果门市部对邓先生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邓先生自负30%的责任。
2024年7月2日,黄龙法庭一审判决:被告花果门市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邓先生经济损失5.95万元;驳回邓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法官明法析理、判后答疑,花果门市部黎老板拿着判决书与律师商量,决定服判不上诉,对法官表示将分期付清。
扯皮的脚手架,胜败皆服判。桂千勇法官坦陈:当事人在判前扬言要上诉,我研判此案一定会上诉,看来是我“判断错了”。办案要如我在诉,把工作做细做扎实,判决说理做到令人信服,一次性终结矛盾,是我的追求,希望这样的“判断错了”越多越好!
通向真相的道路常常是曲折蜿蜒的,然而“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每一起纠纷背后隐藏的真相,需要法官去了解、去厘清,审理的过程不仅要严格审查证据,更要尽可能从中挖掘真相。今后,我会继续为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懈努力,在追寻事实真相和公平正义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做一名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的法官。
文 | 桂千勇、王子薇
审核 | 冯继忠
终审 | 章昌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