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8日下午,小林到烟台某连锁药店分店里熬制阿胶,当她准备从西药房走到中药房时,不慎被地轨绊倒,扑向中药房内玻璃展示柜,将玻璃柜拍碎并割伤双手,而后摔倒在地。随后小林被救护车送至烟台某医院。经诊断,事故造成小林左腕部开放性损伤、左手背开放性损伤、右手掌开放性损伤等多处损伤。小林经手术治疗住院5天后出院,期间共花费1万2千余元,后又多次到该医院复诊。事后,小林要求烟台某连锁药店分店及总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0余万元,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协议,小林便将该连锁药店分店及总公司诉至法院。
烟台某连锁药店分店和总公司认为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林作为成年人因缺乏安全意识导致受伤,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FM103.4《今朝有说法》节目连线陈敏丰律师,请他从法律层面分析本期话题。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烟台某连锁药店分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依法负有对其控制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场所内道路应当注意防滑防绊,对场所内设施进行合理的检查与维护,并采取合理方式提醒出入行人注意相关安全隐患。本案中,引起事故发生的地轨在通往中药房的必经道路上,地轨凸出地面,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事发时在该处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具有过错;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其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进入陌生环境时多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也可避免事故的发生。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由被告烟台某连锁药店分店承担40%的责任、原告承担60%的责任为宜。被告烟台某连锁药店分店系烟台某连锁药店总公司开设的分公司,其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相应责任应由该连锁公司承担。另外,根据烟台某司法鉴定所在本院委托下进行的司法鉴定表明,原告双手外伤不构成致残,伤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由于原告并未提供其月工资银行流水,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原告受伤前一年的收入为24万余元,误工期120日内工资收入为1万3千余元,故本院仅能支持原告误工费6万余元。综上,原告因本次受伤产生的经济损失合计8万9千余元,被告烟台某药店连锁公司承担其中40%即3万5千余元。
直播时间:周一 ~ 周五 10-11点
播出频率:调频103.4常州新闻综合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