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今年7月,浙江省卫健委发布《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将实施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设置不超过 1 年的过渡期。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图源:浙江省卫健委
在健全职称体系方面,为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通知》明确: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医药法》规定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完善评价标准
明确评价导向
注重医德医风考核
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分层分类制定体现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
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分层管理、分类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
在国家评价标准基础上,省里分类制定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中医、公共卫生、临床研究和基层卫生专业评价标准。
各地市和自主评聘单位可在不低于省里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评价标准。
在破除唯论文倾向方面,《通知》提出了具体评价方法:
对省级三甲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在考查申报人员解决医学复杂疑难问题的基础上,重点评价其医学科研创新能力;
对于市级医疗机构人员,按照临床为主科研为辅进行分类评价;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做科研论文硬性要求,重点评价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
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探索建立全省卫生人员职称申报代表作案例库,实行职称申报代表作公开公示制。
代表作可包括: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临床试验报告、成果转化案例、临床病案、特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共识、科普作品、论文论著、专利、课题项目、成果奖励等。
此外,《通知》明确评价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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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评价机制
完善职称评价方式
医、药、护、技初中级职称列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专业,全部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高级职称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
临床研究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高级职称采取评审的方式评价,高级职称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评审。
全面开展卫生人才临床能力评价
基于国家卫生人才评价数据标准,建立浙江省卫生人才评价数据平台,与“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并与各地区域卫生人力资源平台、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依托平台开展基于病案首页数据,抓取手术量、手术病种、出院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住院患者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等数据,通过智能分析与比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患者管理、资源利用等维度,全面客观评价临床医生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省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优化县域医共体职称评聘
根据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和分院的不同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分类设置岗位,分类开展评价。对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的人员,在省级专业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等内容。
对医共体分院人员,按照基层卫生人员评价标准进行评价,适当放宽学历等要求,重点考核全科诊疗、康复、中医药、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
完善跨系列晋升机制
在医学高等院校中承担医学教学任务,且已具有教学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近3年来在本校直属附属医院(不含校医务室或门诊部)不间断从事临床工作,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申报兼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
深化自主评聘改革
强化自主评聘导向
优化岗位管理
建立自主评聘准入和退出机制
完善同行评价机制
强化监督管理服务
附件1:《浙江省医疗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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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浙江省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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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华医网综合整理自浙江省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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