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老旧小区建成已久
基本案情
老董居住在某小区某幢楼东单元顶层,该幢楼共4层,有东西两单元,共有16户住户。由于该小区楼房历史较久,多年前老董家中开始出现房顶漏水现象,起初只有轻微渗漏,老董便自行找人修补。
近年来,漏水问题愈发严重,2023年4月,老董通知楼下住户后便开始着手维修,花费一万余元。
在老董向楼下追偿维修费时,楼下住户老赵维修费金额及承担方式有异议,多次协商未果后,老董便起诉至荣成法院,要求老赵承担维修费3000余元。
法院判决
法官寄语
通过本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个法律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提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的人可能对此概念比较陌生。但是说到小区公共部位,比如电梯、楼道等,相应的联系便会自然建立起来。
例如,高层住户是否能够以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支付电梯维修费?通常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这就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息息相关。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业主对建筑物的权利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购买的房屋享有完全的、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是业主对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间、楼道、公共道路等享有共有的权利;
三是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在顶层漏水的情况下,因楼顶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漏水维修是为了保障楼顶基本防水功能,关乎到全楼所有业主的共同利益,效果上使全体业主受益,该维修费用自然也不能仅由顶楼业主承担,全体业主应根据约定、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等因素承担相应的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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