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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项目EPC概述
表1-1 EPC模式采取总价合同,按约定节点支付
新能源项目EPC就是EPC模式在新能源项目建设中的应用,其优势主要有以下几点:①新能源项目建设周期较短、工程规模普遍不大,设备费用占比较大等,在EPC总承包模式下,这些特点能够很好的得到适应,满足项目业主方要求。②总承包单位从设计阶段开始介入项目建设,凭借自身的专业优势,能够为业主提供更多个性化、精细化的私人定制服务,以全面满足业主在设计方面的各类需求。③新能源项目在设备采购环节往往具有诸多特殊要求,且采购环节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中地位特殊。在EPC总承包模式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设计阶段就对采购环节做好严格的把控和规划,确保两个环节之间的无缝对接,降低设计变更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项目的整体执行效率和稳定性。④EPC模式赋予了业主方极大的便利性和灵活性。业主可以将整个项目完整交付给总承包单位,由其对项目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把控。在总承包合同的约束下确保总承包单位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工期,降低项目投资,提高项目的建设效率和经济效益。
表1-2 新能源项目EPC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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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项目EPC运作流程
(一)前期准备
新能源项目EPC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前期开发和项目备案两部分。项目前期开发由业主方负责,这个阶段业主需要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调研、技术方案测算等明确新能源项目投资技术的可行性,项目发展的必要性,并对投资项目的前景,目标,以及如何实施等问题进行多方面,多方案的讨论和研究。前期开发是决定该项目是否开工实施的决定性阶段。业主方在确定项目开发意向后,还需要与地方政府密切的联系,确保项目能够顺利通过核准/备案,并进行其他相关前期合规手续办理等。
目前新能源项目的立项和审批要求因项目类型和地区政策而异。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我国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制。但考虑到新能源产业已经全面进入到无补贴的平价时代,因此需要简化审批流程来确保新能源项目的健康发展。2022年5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该通知表示“持续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完善新能源项目投资核准(备案)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推动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调整为备案制”,是国家层面政策文件首次正式提出风电项目调整方案,为风电项目由核准制转向备案制提供了指引。在通知发布后,2022年已有四川、河北、云南等地跟进表态落实政策。
(二)EPC招标
新能源项目EPC招标工作通常是由业主方选择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由其发出招标公告,开展EPC总承包单位的公开招标。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常见的招标流程一般包括:①招标内容的校核与批准;②招标资格的进一步阐述;③项目招标的所采取的方式的最终确定;④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⑤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⑦现场勘探;⑧招标文件的答疑;⑨开标;⑩评标;⑪招标评标过程的详细阐述说明及备案;⑫确定中标单位,并通过网络、媒体等多种方式公布。
在温岭市东部松门渔光互补光伏电站项目中。根据招标文件信息披露,该项目报价内容由设计费、设备及安装工程费、建筑工程费、其他费用等构成,采用固定总价报价。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93790万元,其中:设计费最高投标限价为400万元;其他费用最高投标限价为400万元。
表2-2 新能源EPC项目招标及中标情况
(三)中标及合同签订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合同协议书中涉及要点主要有对承包范围的界定和合同工期的约定。在进行合同起草或谈判时,承包范围应尽可能具体、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的表述,全面覆盖工程所有关键环节,包括设计、采购、施工、调试、验收等各个阶段。为了避免后续争议,还应明确排除不属于承包范围的内容。合同工期是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所需的时间,具体包括工作起止时间以及工期日历天的约定。合同工期不仅是界定违约方责任和量化工期延误的重要评判标准,同时合理的工期也有助于保证项目的进度和质量。因此,合同当事人应依据工期定额或历史数据,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期,同时在合同中还要注意工期日历天数的计算应与计划开始和竣工日期保持一致。
2.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表2-3 通用合同具体条款
3.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
(四)项目设计施工
在新能源项目的设计施工阶段,通常由EPC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的设计、采购、施工工作,并对项目进行整体的资金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安全控制。实务中在项目前期往往会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包括一名项目经理及各岗位专责)对在建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安全等具体工作进行统筹及监督。新能源项目建设周期根据项目规模不同而有所差异。以光伏电站项目为例,其建设周期一般为3到12个月。
(五)工程竣工及并网验收
EPC总承包单位在完成新能源项目建设并符合一定条件后即可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①自检、调试及试运行;②准备验收资料,提交验收申请;③受理验收申请,提出整改意见;④缺陷整改及复验;⑤竣工验收及验收报告编制;⑥签署项目接收证书;⑦项目移交;⑧竣工退场。
对于新能源项目来说,竣工验收通过并移交至发包人后还应按照国家电网有关规定完成电站并网验收,确保项目的完成质量、运行性能、安全情况等方面与合同要求一致,达到国家要求标准。
图2-1 并网验收流程示意
03
(一)投资人+EPC
“投资人+EPC”模式在实务中又称“股权合作+EPC”模式,是指项目承接主体(通常为EPC总承包单位)与项目业主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项目融资、开发建设及运营等全部工作,并以项目未来经营收益、股权回购收益等作为回报来源。“投资人+EPC”模式下,总承包单位直接入股项目公司,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当项目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承包单位作为股东负有一定的偿债风险。
图3-1 “投资人+EPC”模式示意
项目运作方面,拟采用“股权投资+EPC+O”的开发建设模式,由公司与铜陵狮子山高新区管委会协调的出资方铜陵铜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铜辉”)于2023年6月26日在铜陵狮子山高新区投资设立了合资公司(铜陵嘉悦新能源有限公司,铜陵嘉悦),作为聆达股份在铜陵狮子山高新区从事高效光伏电池片项目的投资与经营主体。
(二)基金认购+EPC
“基金认购+EPC”模式是一种结合私募股权基金和工程总承包(EPC)的投融资模式。这种模式下,施工单位需要认购业主组建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项目的施工总承包权。其本质是以组建基金的方式来支持项目建设和运营。具体来说,业主方通常会指定其关联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认购一定数额的基金,而意向施工单位在中标后作为有限合伙人(LP)按照预先设定的比例认购相应的基金份额。采用“基金认购+EPC”模式,总承包单位通常不参与项目的后期运作管理。
注:资料来源于《浅析基建投资发展新形势下的“基金认购+EPC”模式运用》
(三)F+EPC
2021年12月,朔州市华朔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山西省)上发布了平鲁区200MW/400MWh共享储能项目EPC+F(项目融资)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公告显示,项目位于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总占地130亩,总建筑面积5393.22㎡,拟建设200MW/400MWh预制式集装箱储能站一座,包含电池PCS一体化集装箱172座、箱逆变一体机84座、新建一座220kV升压站。项目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储能站各建筑及附属用房、基础设施建设、100MW/200MWh储能设施;二期建设100MW/200MWh储能站设施及工程收尾工程。资金来源由EPC工程总承包方为业主解决项目融资款。
项目招标范围包括初步设计至储能电站整体竣工验收的全部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及监造;土建及安装工程施工;调试;试运行;移交生产验收、竣工验收;整体系统质保期限的相关保期内所有备品备件、专用工具采购供应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整理提供服务。计划于2022年2月15日开工,2024年2月15日全部投产。
(四)融资租赁+EPC
“融资租赁+EPC”模式是一种结合融资租赁和工程总承包(EPC)的融资模式,广泛应用于新能源电站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中。该模式是在EPC总承包项目中引入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即总承包单位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同时也是设备的供应商。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根据项目业主(承租人)需求,出资向承包单位购买全部或部分设备,并将这些设备出租给业主方,由业主方根据合同约定,在租赁期限内支付租金。对于EPC总承包合同中设备购置资金占用资金量大的情况,“融资租赁+EPC”模式具有显著优势。
图3-3“融资租赁+EPC”示意
2016年12月,涟水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发包人,协鑫新能源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西安大唐电力(承包人)就过往涟水项目订立涟水EPC协议,估计代价为人民币1.02亿元。
2017年6月,协鑫新能源(00451.HK)与核建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建融资租赁”)订立涟水融资租赁协议,核建融资租赁拟以人民币8400万元向西安大唐电力购买涟水租赁资产。资产收购后,核建融资租赁(出租人)将有关资产出租给涟水鑫源光伏电力有限公司(承租人),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06亿元及手续费人民币504万元,为期8年。
同时,与西安大唐电力订立涟水EPC补充协议,据此,过往涟水EPC协议的条款经修订,使西安大唐电力无需再为涟水鑫源光伏电力采购涟水租赁资产,总代价减少人民币8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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