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阅读《政府数字化转型与企业税收规避——基于“大数据局”设立的准自然实验》【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

学术   2024-10-08 15:43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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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享一篇文章——政府数字化转型与企业税收规避——基于“大数据局”设立的准自然实验,来自《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24年9月29日首发。

         

 

作者简介

金友良(1965-),女,汉,湖南宁乡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税务会计,环境会计;

孙天虹(1998-),女,汉,湖南宁乡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税务会计;

通信作者:曾辉祥(1987-),男,土家族,湖北恩施人,副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宏观治理政策与微观企业财务决策,资源环境会计;

  程序(1992-),女,汉,河南新乡人,讲师,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税务会计,公司治理    

         

 

一、引言

政府数字化转型是形成数字治理新格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推进“以数治税”提供了新的机会。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强调,要发展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务,提升政府数字化服务水平。大数据局的设立是政府数字化转型的直接产物和典型代表,实现了政府的数字化建设和数据资源管理,同时也会进一步强化政府数字化转型.2015年至今,陆续有广州、厦门、兰州等地设立大数据局管理机构,反映了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进程,可作为考察政府数字化转型绩效的检验依据。

据统计,2022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依法查处违法纳税人12.83万户,挽回各类税款损失1955亿元。政府数字化转型作为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有效性的关键举措,通过信息互通和联合稽查,加强横向协作与纵向指导,深刻影响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可能为税收治理提供新思路。    

         

 

边际贡献:

(1)从企业税收规避视角丰富了政府数字化转型的企业行为研究.现有关于政府数字化转型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考察其对公共服务均等化、政治治理等宏观层面的影响,较少关注微观企业行为,本文则检验政府数字化转型对企业税收决策的影响,为政府数字化转型有助于提升企业外部治理提供了直接证据,可从微观结构主体视角拓展对政府数字化转型的认识,是对已有文献的有益补充。

(2)有效识别了政府数字化转型影响企业税收规避行为的具体路径.本文将中央-地方-企业三者的策略放在同一分析框架内,基于联合稽查治理、营商环境优化和政企合作共享三个渠道进行分析,打开了政府数字化转型与抑制企业避税之间的机制“黑箱”,有助于理解政府宏观政策到微观企业行为的传导机制。

(3)厘清了政府数字化转型影响企业避税行为的边界条件。强化了两者关系的情景化特征,即政府数字化转型对于自身数字化水平高的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干预更为有效,税收征管强度越高的地区,政府数字化转型对于企业避税的抑制作用也更显著,且政务服务型大数据局更能发挥上述作用。本文为持续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税收治理水平提供了决策参考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1.制度背景

2015年,国务院印发的《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指出,要打造精准治理、多方协作的社会治理新模式,逐步实现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随后,各地方政府积极响应,陆续有广州、厦门等地设立大数据局,其发展历程如图1所示。大数据局的设立是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典型代表,实现了政府的数字化建设和数据资源管理,同时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数字化转型,全面提升了政府数字监管精准化、协同化、智能化水平。    

2.理论分析与理论假设

在不同情景下,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可能存在不同的成本和效益的权衡.根据A-S模型,纳税人的预期效用(Ux)函数如模型(1)所示:

上式中,y为纳税人实际收入,x为纳税人申报的收入,t为税率,且0<t<1,p为逃税被处罚的概率,a为罚款比率,当纳税人没有受到处罚时,纳税人的净收入为实际收入减去所缴税额,即y-tx当纳税人受到处罚并予以罚款时,纳税人的净收入为实际收入减去所缴税额、再减去依据实际收入和申报收入的差额计算出的罚款,即y-tx-a(y-x),而p越大则被处罚的概率越大。运用A-S模型,一方面,预期到自身被处罚风险增加的企业会减少避税行为,而政府对企业实际运营信息掌握的程度会对企业被处罚风险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市场主体之间彼此信任增加,企业经营遭受负面冲击或陷入经营困难的可能性下降,企业的避税动机则会减弱。

政府数字化转型通过联合税务稽查,打破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可降低中央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增加企业的被处罚风险,即模型(1)中的P会增大;同时,通过优化营商环境和政企合作共享,降低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弱企业的经营风险,从而降低企业的避税收益,即可使得模型(1)中企业通过避税所获得的收入减少,提升企业的税收遵从度。    

(1)联合税务稽查

政府数字化转型能够强化政府的纵向问责与横向协作,从而打破税收征管壁垒,抑制企业的税收规避行为.一方面,数字化政府跨层级数据平台的应用,降低了中央与地方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垂直管理,使各地方政府的税收治理工作更加透明化,为厘清纵向职责配置提供了技术支撑.纵向问责机制的强化,将有效抑制地方政府的税收腐败,倒逼地方政府加强税收治理,进而加强对企业税收违规行为的监管、提升税务稽查强度.另一方面,政府数字化转型可横向推进各行业、各领域的政务应用系统集约建设,缓解政府内部各个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有利于税务机关的信息获取与资源整合,全面掌握并核实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评估企业真实的生产经营状况,快速对企业的财务和应纳税情况作出准确判断,进而提高税务稽查效率,使企业避税行为被发现和处罚的概率显著增加。因此,企业为避免处罚风险及声誉损失,会强化纳税理念、减少避税行为.

(2)优化营商环境

政府数字化转型可推进政府与市场关系变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避税动机.首先,政务服务平台完善了政府与企业、公众的互动机制,降低政府与企业、公众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提高了政策措施的有效性和服务的精准度,及时满足企业需求,增强了企业在博弈过程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保证市场环境竞争有序。另一方面,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刻画市场主体信用画像,预测分析风险状况,为企业提供市场指导,确保平等依法的市场主体保护.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能够提高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有利于信贷市场的稳健发展、降低企业的融资约束程度,增加企业的经营弹性.在避税的单位成本和收益不变的情况下,企业通过避税进行融资的边际收益下降,从而倒逼企业降低税收规避动机.    

(3)政企合作共享

政府数字化转型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简化政务服务流程,减轻企业负担.一方面,大数据局整合线上线下政务服务渠道和资源,利用前端填报合并、后端数据共享等方式,推进多部门业务协同,实现企业年报事项“多报合一”,可使流程简化,有效提高审批效率,从而降低企业获取行政许可的成本;另一方面,政府网站平台使办事与服务流程更加公开透明,规范了审批行为,从而压缩了企业寻租的空间.避税可以为财务状况紧张的企业提供部分资金支持,换言之,企业越是现金流短缺,进行避税行为的可能性越大。政府数字化转型可以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客观上有利于减少企业的现金流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减税效益,进而为企业经营和投资行为提供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进行避税的必要性,产生共享效益,不乏为一种“政企合作”。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说:

假说:限定其他条件,政府数字化转型能抑制企业税收规避。

         

 

三、研究设计

1.数据来源    

本文以大数据局的设立为准自然实验,以2008-2020年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本文选择2008年作为时间窗口的起点可以保证税收环境的一致性;另外,202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为防止该事件对本文结果产生干扰,本文剔除了2021年及以后的样本.为确保文章结论的正确性,借鉴已有研究,对数据进行了如下处理:(1)剔除税前利润小于等于0的样本;(2)剔除实际税率大于1或小于0的异常样本;(3)剔除关键量缺失的样本.最终得到15815个公司-年度观测值,为避免极端值的影响,本文对所有连续变量在1%和99%分位数上进行Winsorize处理.

本文的财务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企业名义税率来自WIND数据库,大数据局的数据来源于各地级市政府网站及相关新闻报道并通过手工搜集而得,其他宏观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和《中国城市统计年鉴》.

2.计量模型

本文以大数据局的设立为准自然实验,考察政府数字化转型与企业避税之间的因果关系,并设计如下多时点DID模型:

   

3变量设计

(1)被解释变量:企业避税

本文采用三种方法衡量企业税收规避,分别为有效税率(ETR),表示排除企业盈余操纵以及会计准则变迁影响的企业实际所得税率,数值越大说明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额越多,即避税程度越小;账面与实际税负差异(BTD),表示企业税前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之差,该数值越大说明企业税收规避程度越大;名义所得税率减去实际所得税率的差额(TA),该数值越大,表明企业避税程度越高。

(2)政府数字化转型

本文将所在城市建立了大数据局的企业设定为处理组,其他企业为控制组.设定分组虚拟变量Trea,反映企业所在地级市设立大数据局的情况,设立了大数据局的样本取值为1,否则为0;时间虚拟变量Post则表示大数据局设立前后,设立当年及以后为1,否则为0。Treat与Post的交乘项,即为政府数字化转型虚拟变量(DID)。

(3)控制变量。

本文加入了一组公司层面的控制变量:企业规模(SIZE)、产权性质(SOE)、业绩水平(ROA)、财务杠杆(LEV)、固定资产比率(PPE)、无形资产密集度(INTAG)、存货密集度(INVENT)、投资收益率(EQINC)、成长能力(GROWTH);其次,还控制了经济发展水平(PERGDP)。本文使用滞后一期的控制变量进行回归。    

         

 

四、实证分析

1.基准回归

表3列(1)中,政府数字化转型治税(DID)的系数为0.0135,并达到了1%的显著性程度,说明大数据局设立之后,企业更不倾向于税收规避,有效税率得以提高。在列(2)和(3)中,DID的系数分别为-0.0021和-0.0129,分别在5%和1%水平显著,表明政府数字化转型后,相比于控制组,处理组企业的会计税收差异(BTD)降低了约0.21%、名义所得税率与实际所得税率之差(TA)降低了约1.29%,说明相对于所处地区没有实施政府数字化转型的企业,所处地区实施了政府数字化转型的企业避税程度更低。

经济显著性方面,以TA为因变量为例,实行政府数字化转型后,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之差相对于名义税率下降约5.16%(1.29%/25%)。因此,以上结果表明政府数字化转型与企业避税之间呈现明显的负相关关系,验证了政府数字化转型对企业的影响,符合预期。

2.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本文采用Jacobson等的方法,采用eventstudy法,构建以下回归方程:

在模型中,uk代表样本距离大数据局成立年的时间距离,k取值0代表大数据局设立当年,k取负(正)值代表大数据局设立前(后),特别地,考虑到样本稀疏的问题,u−4(u3)代表大数据局设立之前4年(之后3年)及以上.本文选取大数据局设立的前一期(u−1)为基期,对模型(3)进行检验.   

表4列示了平行趋势检验结果,列(1)至列(3)中变量u−4u−3u−2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可见,在大数据局设立之前,实验组和控制组地区的企业税收规避水平并不存在系统性的差异,模型通过了平行趋势检验.

[说明:U3的系数均不显著,说明大数据局设立之后三年,对企业避税的影响逐渐减低,并不显著。]

2)安慰剂检验。

随机模拟大数据局设立的时间点与地点,然后基于这些随机设置实施双向固定效应的双重差分估计,对因变量的三种度量方式分别进行500次重复测试,并记录每次估算中的交互项回归系数。

核密度函数如图3、图4、图5所示,即使因变量的测度有所不同,交互项回归系数基本服从均值为0的正态分布,且大多数估计值的P值大于0.1,本文的真实系数(ETR为0.0135,BTD为-0.0021,TA为-0.0129)在安慰剂检验中属于明显的异常值。安慰剂检验的结果显示,在随机指定的大数据局试点区域和时间点上,企业税收规避并未表现出显著的变化趋势    

(3)排除同类政策干扰

“金税三期”工程与“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政策是近年来影响较大的改革举措,可能会对企业的税收规避水平带来实质性影响

本文在基准回归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别控制了“金税三期” 工程虚拟变量(GTP)与“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政策虚拟变量(NBD),当i地区在第t年试点“金税三期”工程后,GTP赋值为1,否则为0;当i地区在第t年设立“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后,NBD赋值为1,否则为0。表5报告了相应的回归结果,在考虑“金税三期”工程与“国家级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政策干扰的因素之后,本文的结论依然成立。

(4)替换被解释变量

本文使用企业避税的其他替代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其中,TA_ave表示滚动前5期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额的平均值,DDBTD表示扣除应计利润影响之后的会计税收差异。以上两个变量越大,企业避税程度越高.当以上两个变量作为被解释变量时,表6结果与基本检验保持一致。    

(5)更换标准误

本文在基准回归以及其他回归模型中使用的是异方差稳健标准误,考虑到可能存在组内自相关,本文尝试更换为同时控制时间与个体双向固定效应的聚类稳健标准误,并聚类到企业层面,回归结果依旧显著。

         

 

3.机制检验结果

机制检验模型如下,其中Mediator代表三个机制变量.

(1)联合税务稽查

本文根据北大法宝网搜集整理的地级市财税处罚的数量,对该数量加1后取对数衡量联合稽查能力,数值越大表明受到的税务稽查越严格,以此检验联合稽查这一机制.在此机制检验中,在基准回归所用控制变量的基础上,进一步控制了“金税三期”工程虚拟变量(GTP)。

回归结果如表8第(1)列所示,DID的系数为0.4061,且在1%水平上显著.这说明政府数字化转型显著提高了政府对于企业涉税信息的联合监管能力,压缩了企业的逃税空间,进而提高实际税负。

(2)优化营商环境

本文使用王小鲁等发布的《中国分省份市场化指数报告(2021)》中的“中国各省市市场化指数”作为营商环境的表征变量开展研究。实证结果如表8第(2)列所示,核心解释变量系数DID在1%的水平显著为正,说明政府数字化转型能够通过改善营商环境来降低企业避税程度。    

(3)政企合作共享

本文借鉴郑伟宏和廖林的做法,用非生产性支出衡量制度性交易成本,SYSCOST主要是调整后的营业管理费用,即(营业管理费用—高管薪酬—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前期总营业成本,数值越大表明企业的非生产性支出压力越大.回归结果如表8第(3)列所示,DID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说明政府数字化转型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该共享效益对企业冒险从事激进避税行为所节省的运营资本具有替代效应,从而抑制企业激进的避税行为。

         

 

五、进一步研究

1.税收征管惯性

政府数字化转型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互联网+监管”系统互联互通,推进数字化监管平台建设,会产生联合税务稽查效果.税收征管存在一定的“惯性”。将TE定义为各地区实际税收收入与预期可获取的税收收入之比,用以评估当地税务当局的税收征管强度,比值越高则当地税收征管强度越大.为了考察税收征管力度差异下的政府数字化治税效应,将上一年度企业所在地区税收征管力度高于样本中位数的企业作为高税收征管力度企业,否则作为低税收征管力度企业,并进行分组回归。    

表9的回归结果与前述分析一致,第(4)列和第(6)列中DID的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第(5)列中DID的系数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相对于税收征管强度较低地区,税收征管强度较高地区企业避税受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影响更大,税收征管确实存在“惯性”

2.大数据局职能

根据各地大数据局的职能配置侧重,可以分为政务服务型和非政务服务型大数据局。表10的回归结果表明,政府服务型大数据局的设立能够有效抑制企业避税,而相比之下,非政务服务型大数据局虽然也能对企业避税产生抑制作用,但效果并不明显。

3.企业数字化水平

本文参考吴非的做法,对人工智能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区块链技术、数字技术运用五个维度的数字化相关词频进行加总计数,并对其进行对数化处理,得到刻画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的整体指标,并将企业数字化转型水平高于样本中位数的企业作为高数字化水平企业,否则作为低数字化水平企业,进行分组回归。    

回归结果如表11所示,第(4)列和第(6)列中DID的系数均在5%的水平上显著,说明相对于低数字化水平企业,政府数字化转型与高数字化水平企业实现了更为高效、更具深度的对接,因而对其避税行为发挥了更强的抑制效果。

         

 

         

 

六、研究结论与启示

1.研究结论

第一,政府数字化转型能够有效抑制企业避税;第二,政府数字化转型能够加强联合稽查治理,增加企业的税务违规压力,倒逼企业减少避税;同时,政府数字化转型能够优化营商环境,并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达成政企合作,共享效益可促使企业自发减少激进的避税行为;第三,政务服务型大数据局和以往税收征管力度更强的地区环境,更有利于发挥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微观治税效应,且企业的数字化转型会正向赋能这一效应。

         

 

2.政策启示

首先, 中央政府应继续坚持系统观念, 继续统筹推进政府数字化转型, 提升税收治理效能。

其次, 地方政府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 加大对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 达成政企合作。    

最后, 企业需要顺应数字化发展趋势, 充分把握数字化转型机遇, 减少避税行为, 确保企业合规稳步发展。

3.不足与展望

第一, 由于政府部门目前尚未披露各地大数据局的具体投入数据,无法采用直接的数据分析政府数字化转型的实施积极性, 后续研究可以及时关注各地大数据局的官方披露数据信息, 进一步收集具体数据进行实证验证, 以确保研究结论更加稳健。

第二, 由于政府数字化转型尚处于发展阶段, 只能对政务服务型和非政务服务型大数据局进行初步异质性检验, 无法对政务服务型大数据局进行具体细分, 未来可根据政府数字化转型的不断成熟, 深入研究政府数字化转型的治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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