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卫健委、民营院长俱乐部
因地制宜发展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多层次协议合作,支持有意愿合作的养老机构,主动对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机构开展协议合作。
鼓励养老机构优先与周边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机构协议合作。
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等科室作用提供专业服务,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双方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需求,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合作内容。
依法依规开展协议合作,并做好医师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等工作。
建立基层协议合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养老机构对接所在辖区的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
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在符合各自意愿和明晰权利义务等基础上,探索托管式协议合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
国卫办老龄发〔202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中医药局、疾控局: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是医养结合服务的重要方式。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加强服务供需对接,提高协议合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医养结合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细化实化协议合作内容
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和机构实际情况,主动与医疗卫生机构对接开展协议合作。根据医疗卫生机构资质和能力,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参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见附件),协商确定合作内容。
二、确保协议合作安全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规范化,确保安全开展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要依法依规开展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养老机构应当进行养老机构备案。提供协议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做好医师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等工作。
三、建立基层协议合作机制
以基层为重点,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养老机构对接所在辖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协议合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对养老机构中65岁及以上的入住老年人,可探索开展每年一次的集中上门健康体检,健康体检结果要及时反馈本人或监护人,并根据体检结果做好健康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卫生服务。
四、支持多层次协议合作
因地制宜发展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多层次协议合作,支持有意愿合作的养老机构,主动对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机构开展协议合作。鼓励养老机构优先与周边的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机构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发挥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等科室作用提供专业服务,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五、鼓励发展嵌入式服务
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延伸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服务站点,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协议合作的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家庭医生工作室,为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服务。
六、探索托管式协议合作
创新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方式,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务室、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托管给协议合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在符合各自意愿和明晰权利义务、相关法律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的基础上,双方协商确定托管方式。
各地各部门要协同推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工作。机构间密切配合,提升协议合作服务质量。各地要多渠道、多形式对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开展宣传,提高社会、行业、老年人及其近亲属的知晓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4年12月2日
《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是医养结合服务的重要方式。《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等相关部门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出台政策措施,联合印发指南,指导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等服务,切实提升了养老机构入住老年人的医疗服务可及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医养结合发展,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加强服务供需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可及的医养结合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印发《通知》,并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从协议合作内容、安全、机制、模式等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双方根据机构资质和服务需求,按照“平等自愿、就近就便、服务衔接、共谋发展”的原则,协商确定合作内容。二是依法依规开展协议合作,并做好医师多机构执业地点备案等工作。三是建立基层协议合作机制,支持有需求的养老机构对接所在辖区的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四是支持多层次协议合作,支持有意愿合作的养老机构,主动对接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等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发挥老年医学科、康复医学科等科室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五是鼓励有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提供嵌入式服务,在符合各自意愿和明晰权利义务等基础上,探索托管式协议合作。
需要说明的是,《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文本(参考)》是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的参考文本,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医疗卫生机构与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协议合作可参考执行。本协议条款为供双方约定采用或补充约定的提示性条款。
三、工作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协同推进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协议合作工作。机构间密切配合,提高协议合作服务质量,切实提升老年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加强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提高老年病防治水平,推动老年健康领域科研成果转化。 加快建设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心、站)、安宁疗护机构,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能力建设,鼓励拓展医养结合服务,推动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 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日间康复、家庭病床、上门巡诊等方式将康复服务延伸至社区和家庭,支持开展老年康复评定、康复指导、康复随访等服务,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面。 扩大中医药在养生保健领域的应用,发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等中医药服务,推动研发中医康复器具。
01
一是为社会力量提供审批便利。
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 对于申请新建医养结合机构,涉及同层级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实行“一个窗口”办理。
02
二是支持建设,为社会力量提供多元保障。
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专业化、规模化、连锁化的医养结合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到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 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管理范围,根据医养结合特点,考虑到医养结合机构老年人多,慢性病患者多,合理确定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总额控制指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降低医养结合机构的运行压力。 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制定多种优惠支持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医养结合。
03
三是为社会力量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医养结合发展。 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医养结合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养老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