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守法规红线 共筑诚信考风 成人高考考生必读

文摘   2024-10-15 22:03   青海  

成人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为维护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现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摘编如下,请广大考生认真学习,切勿触碰法律红线,诚信参加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警示案例一:2018年青海成人高考替考案

2018年10月27日至28日,海南州招生办考场巡查工作人员在共和县中学考点巡查时,发现有学生替考行为,并立即报案。

经查,才某等六人于10月27日,仁某等三人于10月28日存在指使他人替考行为。

涉案的18名替考人员和被替考人员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示案例二:2020年青海成人高考及自学考试作弊案

在2020年成人高考中,考生才仁战斗被认定为考试违纪,魏文静等4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在2020年下半年自学考试中,考生昂文达哇等2人被认定为考试违纪,杨晓斌等9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决定取消才仁战斗等3名考生违规科目的考试成绩,魏文静等13名考生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并且,以上16名考生的违规行为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这些案例表明,青海省对成人高考作弊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以维护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监制:王燕珍

审核:朱晓莉

责编:周   云

编辑:傅晓燕

湟源县教育考试服务中心供稿



湟源教育
发布官方信息,搭建沟通平台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