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不只是治疗,更是维护人的基本权利
生活自理,是人维护基本权利的底线。
普通人通常用近30%的时间进行个人维护性的自理活动,完成这些基本活动构成了源于自身与周围环境对个体独立性的最基本的认识与要求。
在任何时候,一个人独立的日常活动都是个体与周围环境认为之理所应当,是个体维护其“自我认识”与“最基本权利”——“人的不可入性”的基本条件。
很多患者因为疾病或意外失去自理能力后,会出现心理上的失落感,甚至对生活失去希望。通过康复治疗帮助患者重新掌控自己的生活,其实就是在捍卫他们对生活的自主权和尊严。
生活难以自理与依靠他人,对个体及其周围环境的“破坏性”影响十分深刻。它可以彻底“松动”源于个体自身与包括其至亲在内的周围环境对其作为“不可入”的独立生命个体的理解,“动摇”其本人与周围环境对其最基本权利边界的底层认识。
只有当生活自理被完全掌握并成为个人日常生活的常规时,其重要性才逐渐被其它的社会、教育、职业、娱乐活动所替代。
作为人权主体的残疾人:
有权要求进入主流学校接受教育;
有权要求政府为他们提供公共交通服务;
有权要求社会消除对他们一切形式的歧视;
有权要求国家排除妨碍他们享有和行使人权的一切政治、经济、法律、社会和环境障碍,从而使他们能够充分地享有和行使作为一个平等的人的权利。
残疾人不再仅是医学研究与治疗、矫正与慈善扶助的对象,也不再是社会经济动物,而是一个有尊严有权利和与他人平等的人,一个享有与他人一样全部权利的人,如生命、自由与尊严,在需要时得到合理照顾,与其他人一样平等与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等权利。
残疾,常常意味着自理能力的减弱或丧失。
丧失能力的后果,常常是基本权利的丧失。
而康复,本质上是维护与恢复个体权利的过程。
无论是作为家属朋友,还是康复团队的一份子都应该更加关注和维护患者的个体权利,守护其选择的权利,也守护其拒绝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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