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论坛》网络首发 || 何柏生:国家宪法日:建构型节日的兴盛与发展

学术   社会   2024-09-03 09:0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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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编辑部首发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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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宪法日:建构型节日的兴盛与发展


何柏生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


本文将发表于《政法论坛》2024年第5期


摘要:作为建构型节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中国社会深层现实的象征性展现。国家宪法日是一个法律象征符号,通过节日形式实现国家的一种政治动员,使全体民众树立法治观念,进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国家宪法日是宪法的情感象征,对国家宪法日的信仰实质上是对宪法的信仰,国家宪法日流行与兴盛的关键是全民信仰。信仰最有价值的力量是实践。信仰国家宪法日,根本目的就是要在中华大地上形成一种依法治国的生活方式。作为一个节日,国家宪法日急需建立自己的仪式,形成一套与之适应的新民俗。仪式会带来神圣性,宣誓应该成为国家宪法日的独特文化象征符号。国家宪法日得以存续的必要条件是公共性,要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国家宪法日活动中去,使之成为一个影响广大的节日。国家宪法日具有公民法治教育功能、法治情感教育功能、历史教育功能和寓教于乐功能。


关键词国家宪法日;建构型节日;信仰;象征;仪式




目录

一、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深层现实的象征性展现
二、国家宪法日流行与兴盛的关键是全民信仰
三、仪式在国家宪法日中的价值
四、国家宪法日得以存续的必要条件是公共性
五、国家宪法日的教育功能
结语

许多国家都有宪法日,目的在于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使全民依宪办事。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定为我国的“国家宪法日”。这是依法治国道路上采取的又一重要举措,对于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这一目标具有深远的意义。国家宪法日,作为建构型节日,它的兴盛与发展,需要满足许多条件,做许多方面的工作。本文着重从建构型节日角度,研究国家宪法日如何兴盛,如何发展,使宪法日真正在全国人民心中扎根,实现设定国家宪法日的立法目的。由于三年新冠疫情的干扰,影响了国家宪法日仪式的正常进行,所以,本文在写作中尽量以疫情前国家宪法日的仪式作为例举。



一、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深层现实的象征性展现

任何建构型节日的设立都有既定目的,国家宪法日也不例外。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2014年设立国家宪法日,中华大地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政治、经济、文化,等等,都在发生巨变。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就反映了这种巨变,是深层现实的象征性展现。

(一)建构型节日在近现代社会越来越多

节日分为自然形成型节日和建构型节日。自然形成型节日官方基本上不干预或者干预甚少,节日中的各种仪式基本上是民间自发形成的。建构型节日是在官方主导下形成的节日,民间所起作用甚少。在古代社会,虽然也有建构型节日,但自然形成型节日占绝大多数。在近现代社会,建构型节日愈来愈多。

在历史上,政府设立大量的建构型节日始自法国大革命。以后通过暴力革命取得的政权,大多如此。在我国,自民国建立后,建构型节日大大增加;甚至在一段时期内,官方取消农历,不但新兴节日采用公历年月日,而且传统的节日也采用公历。官方对建构型节日(或外来节日)重视程度高于传统节日,并且建构型节日的数量远远多于传统节日。设立建构型节日的政治目的是明确的,或为维护政权合法性,或为追求现代性,或为与国际接轨,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建构型节日大幅增加的趋势加以延续,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令人眼花缭乱。改革开放前,设立建构型节日多出于政治目的;改革开放后,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各地为了发展经济,设立的建构型节日多与发展经济有关。所谓“以节招商,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模式在全国各地蔓延开来。省市县镇甚至村,都有自己的节日。截至2009年底,全国节庆的数量超过8000个。不管出于什么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相当一段时间内,官方对建构型节日极为重视,而对民族传统节日(基本属于自然形成的节日)多加打压。直到进入20世纪80年代,各地出于以节招商的目的,对传统节日逐渐重视起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民族自信心的逐渐恢复,官方开始重视民族传统节日;新世纪以来,立法更是把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作为公众的法定节假日。许多传统节日被有关部门列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在国家层面获得了法律保护。

(二)官方层面更为重视建构型节日

尽管传统节日得到重视,但与建构型节日相比,官方层面更为重视的是后者,因为建构型节日更易达到政治、经济目的。所以,除了春节外,元旦、“三八”国际妇女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六一”国际儿童节、“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十一”国庆节,这些建构型节日,官方对其重视程度显然比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要高,在纪念日活动中出席的官员级别比传统节日也要高。

为什么从中华民国建立迄今的一百多年时间,政府对建构型节日那么重视呢?这是因为建构型节日与意识形态密切相关。如果说,在传统社会里,宗教是文化的核心,那么,在现代社会里,意识形态则是文化的核心。自然形成的节日大多属于传统节日,与传统文化息息相关。在中国,自然形成的节日则与儒家思想、佛教、道教联系紧密。而辛亥革命后建立的中华民国,其意识形态多来自于西方,与传统文化有着巨大的差距。国家设立的建构型节日目的一是维护政权的合法性(如“双十节”),二是传播西方先进的理念(如“三八”国际妇女节、“五一”国际劳动节),三是与国际接轨(如新年、圣诞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的建构型节日目的也大致如此。

国家宪法日,作为建构型节日,有着高贵的“血统”,党和国家领导人都非常重视。

我们的党和政府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时间内是不重视法治的。改革开放以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深入人心,其精神成为“八二宪法”的灵魂。到了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正是在此背景下,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所以,国家宪法日是在党和国家重视法治的背景下设立的。这样的建构型节日,当然是出于政治目的而设立的。

(三)作为法律象征符号的国家宪法日

国家宪法日无疑是一个法律象征符号。象征符号,或者说象征在人类文化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美国哲学家苏珊·朗格认为“象征和意义造就了人的世界”。

明白了象征在文化、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也就明白了设立国家宪法日是我国深层现实的象征性展现道理。查尔斯·弗兰克尔(Charles Frankel)认为:“象征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第一,象征概念指代能够产生和强化诸如爱与恨、尊崇与轻蔑、热望与冷漠等情感的任何客体和事件。第二,象征的终极指向是某事物所代表的那些情感而不是事物本身。”我们纪念国家宪法日,不仅仅是在每年的12月4日这天举行一些仪式,向宪法宣誓,更重要的是深入理解国家宪法日这个象征本体后面的象征意义,理解象征的文化背景。所以,纪念国家宪法日也是国家的一种政治动员,希冀通过节日的形式,使全体民众树立法治理念,树立依宪治国的理念;同时,通过国家宪法日,向国内外表明党和政府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决心。

“要形成一个携带精神意义的象征,有三种方式:文化原型,集体复用,个人创建。如果把这三种方式结合起来,象征化往往效率极高。”所以,国家宪法日,要使它象征化效率高,最好要有文化原型。原型与特定的历史、文化相联系,是集体无意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经过无数个世纪的历史沉淀,演变成某种思想模式而固定下来。宪法是西方的舶来品,在西方可以找到宪法的文化原型,而在中国本土上却无从寻觅。所以,利用文化原型形成一个携带国家宪法日精神意义的象征,借以提高国家宪法日象征化的效率,这在中国文化背景下是难以做到的。而有文化原型的象征,最容易将意义模式传承下去。这构成我国国家宪法日天然的缺陷,使国家宪法日在历史、文化方面没有本土资源可以利用。

文学家、艺术家往往“私设象征”。例如,作家莫言在《红高粱》小说中,让红高粱多次出现,重复表达,赋予红高粱狂野、冲动、光明、希望等多重象征意义。尤其当文学家、艺术家创造的作品成为名著,产生广泛影响,这种象征就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例如,冼星海创作的交响乐《黄河大合唱》,把黄河作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象征,讴歌中华儿女不畏强敌,抵抗侵略的英雄气概。国家宪法日显然不是个人创建的,是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的,但与文学、艺术一样都是建构性质的。而国家宪法日的设立,通过每年的纪念活动,通过多次重复的仪式,象征化程度逐渐提升。但由于国家宪法日先天的不足,亦即没有文化原型,缺少本土资源,也缺乏文学、艺术作品的巨大感染力,意义传承必然会受到不小的影响。

象征分为普遍象征和偶然象征。普遍象征是约定俗成的象征,通过象征客体可以直接了解象征主体。例如,龙是中华民族的象征,自由女神像是美国的国家象征,一说大家都清楚。偶然象征不是约定俗成的,是独特的创造中运用的象征。12月4日的国家宪法日就属偶然象征。由于偶然象征不是约定俗成的象征,所以,它的象征意义一开始并不为大多数人了解,需要广为宣传。但是,偶然象征经过若干年,对其象征意义了解的人多了,也会变为普遍象征。设立国家宪法日,其深层的象征意义需要不断用仪式挖掘,需要动员国家宣传机器向公众持续地宣传;这样,人们在心中才会树立法治的信仰,为捍卫宪法而战,为捍卫权利而战。



二、国家宪法日流行与兴盛的关键是全民信仰

考察古今中外的节日,会发现每个节日都有信仰在支撑;缺乏信仰支撑的节日很快会消失,难以流行,更别说兴盛起来。所以,国家宪法日作为一个节日,要想流行和兴盛,就必须在全体民众中树立宪法的权威,依宪治国,使宪法的地位至高无上,成为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公权力的利器。只有树立起这样的信仰,宪法才会活在百姓的心中,人们才会誓死捍卫宪法,国家宪法日才会流行进而达到兴盛。

(一)作为信仰对象的国家宪法日的神圣性

从心理学上来说,有理性信仰,有非理性信仰。弗洛姆认为,“理性信仰是一种健康的生产性人格,是一种正常的心理;而非理性的信仰则是一种畸形的变态的人格,是一种不正常的心理状态,是一种类似神经病的心理变态”。我们对宪法的信仰,对依法治国理念的信仰无疑是一种理性信仰。不管是理性信仰还是非理性信仰,信仰主体对于信仰对象都具有神圣感。缺乏神圣感的信仰严格来说就不是信仰,至多是信念,而且是低层次的信念。

对国家宪法日的信仰实质上是对宪法的信仰,国家宪法日是宪法的情感象征。只有对宪法赋予崇高的信仰,才会对国家宪法日具有崇高、神圣的感情。依宪治国是现时代我国的核心价值体系,是意识形态的组成部分,而意识形态是一种公众信仰。当然,信仰既可以是公众的信仰,也可以是个人的信仰。信仰国家宪法日既可以出于个人的感情,也可以出于公众的感情。只有把公众信仰变为个人信仰,国家宪法日才会真正在人们心目中变得高大起来,变得神圣、崇高。从古到今,任何时代,人们都会赋予某些事物、某些力量、某些观念以神圣性。所以,宪法、国家宪法日身上的神圣性是我们赋予它们的。我们把神圣性赋予宪法、国家宪法日,是希望通过依宪治国,实现长治久安的愿望,实现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宏图。我们总是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决定什么东西是神圣的,什么东西不是神圣的。只有在崇尚法治的社会环境下,宪法、国家宪法日才会变得神圣;在人治社会里,在视法为政治婢女的时代,宪法绝不会神圣,国家宪法日自然也不会设立,更谈不上虔敬地纪念。因此,神圣生活就是信仰生活;缺乏信仰,无从神圣。神圣性具有传染性。当宪法变得神圣后,凡来自于宪法的,与宪法密切相关的,或成为宪法体现的东西,都变得神圣。国家宪法日的神圣就来自于宪法的神圣,这个节日的设立,就是为了纪念“八二宪法”,因为“八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颁布的。当然,向宪法宣誓这一仪式也被敷上了神圣的色彩。

相信信仰,相信信仰对象具有神圣性,人才会对信仰对象有所敬畏,才会对信仰对象抱有恭敬谦卑的态度。宪法、国家宪法日既然具有神圣性,那么,对于这样神圣的事物就不得冒犯。历史上,对神圣的事物都有禁忌,冒犯不得。在今天,宪法的尊严也应当神圣不可侵犯,这应该成为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法律生活中一个基本准则;凡是违犯宪法,必将受到严厉的惩处。

(二)信仰国家宪法日的关键在于内心确信

在我国,要使国家宪法日真正成为全民信仰的节日,就必须实实在在、真真确确地树立宪法的权威。倘若宪法的权威树立不起来,人们对宪法的信仰就没办法树立起来。尽管从清末到现今,立宪史已有一百多年,制定的宪法典也不少,但宪法的崇高地位尚未在全社会树立起来。在普通人心目中,乃至在许多领导干部的心目中,宪法仍然不够神圣。

当今,宪法的神圣、崇高地位在理论上已经阐述清楚,没有异议,但在实践中却遇到不少阻力。虽然“八二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在现实生活中,违宪的事例层出不穷,在许多党政领导干部的心目中,宪法的地位并不崇高,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要想使宪法变得神圣,除了营造一种依宪执政的政治、法律环境外,还需让宪法长上牙齿,让违宪者受到惩处,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信仰的存在,是因为生活中有焦虑、惶恐、悲痛和失望。我们信仰法治,信仰依宪治国,原因在于以往我们由于忽视法治、轻视宪法,给我们带来过灾难,造成过痛苦。而西方发达国家由于奉行法治,结果是政治稳定,经济发达,文化繁荣,百姓幸福。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不实行法治,不依宪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就无从实现现代化,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难以变为现实。所以,在中国,不管是高层领导者,还是普通老百姓,对实行法治,对依宪治国,已经形成共识,这是国家宪法日流行和兴盛的前提条件。

(三)通过信仰国家宪法日实现社会控制

社会控制是社会中预防人为越轨行为的技巧和策略。一个社会要想正常运转,一刻离不开社会控制。社会控制的手段多样,有外在控制和内在控制,硬性控制和软性控制,消极控制和积极控制,等等。外在控制、硬性控制和消极控制虽然重要,然而,内在控制、软性控制和积极控制更为根本。所以,在对社会进行控制过程中,首先考虑的应是内在控制、软性控制和积极控制这些控制手段;只有在采用这些控制手段无效时,才考虑外在控制、硬性控制和消极控制这些控制手段。

信仰是文化的中枢。在社会控制中,信仰控制非常重要。信仰控制属于内在控制、软性控制、积极控制,是一种文化控制。文化控制是指通过内化于个人心中的信念、价值而实行的控制。信仰控制实际上就是思想控制,这种控制比制度控制更加有效。

依宪治国正在一步步内化于十四亿人的心中,成为全民族的共识、共同信念和共同价值。而信仰是最高层次的信念,处于信念的价值最高层。价值观念的核心就是信仰。价值观是成体系的,由多种价值观念构成。不同的价值观、价值体系并不是同等重要的,最重要的是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体系;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体系对别的价值观、价值体系发挥着主导、规范作用。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即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从这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中就可看出宪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内容与之相一致。因此,依宪治国实质上就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依宪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的一种措施,一种信仰,实质上就是一种信仰控制;而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就是依宪治国信仰的具体体现。中华民族要有充沛的元气,就必须把国家宪法日变得神圣,把宪法变成全民的信仰。

应当清楚,宪法是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控制是外在控制、硬性控制。但依宪治国很大程度上在我国还处于理想阶段,变为现实仍需时日;所以,依宪治国很大程度上是我们的理想、信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作为信仰,依宪治国是信仰控制而不是法律控制。正如共产主义是我们的理想,是一种信仰,尽管我们前进的每一步都是向实现共产主义目标奋斗,但不能把理想说成现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既是观念的体系,也是行动的准则和指南。所以,依宪治国既是一种信仰,也是行动的准则和指南。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权威,决定了国家宪法日作为一个节日具有的神圣性。国家宪法日的神圣性越高,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越崇高,越不可撼动。

设立国家宪法日,对社会实行的是信仰控制。但国家宪法日的设立采取的是立法形式,采用的手段是外在的法律控制。看似矛盾,其实这是人们经常采用的方法。例如,在一些非西方的专制国家,如以前的韩国,为了推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采用的是非法治的手段,这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看似相悖,实际上是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办法。

(四)通过信仰国家宪法日形成一种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生活方式

信仰与生活方式相联系。信仰那种观念,就要按照那种观念的指引生活;因此,完全可以说,信仰最有价值的力量就是实践。信仰国家宪法日,根本目的就是要在中华大地上形成一种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生活方式,用依宪治国、依法治国这个当今中国的核心价值观引领十四亿人的生活,使十四亿人的生活过得好,过得有秩序、有意义。

生活表现在方方面面,凡人的生存涉及的领域无所不包。总括起来,生活包括三个方面,即物质生活方面、社会生活方面和精神生活方面。生活的模式、生活的结构和范围都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社会的变迁有的来自生产力的推动,有的来自上层建筑的引领。所以,无论古今中外,信仰在生活的变迁中都曾发挥过巨大的引领作用。

人生的意义在生活中得以体现。每个人对待生活都有其选择的态度;选择的态度不一样,解决问题的路径就不一样。对生活持批判态度,生活则会不断发生变化;反之,面对生活,持一种自然的、听之任之、得过且过的态度,生活则会像小溪一样,缓缓流淌,个人的发展必然非常迟缓。而面对传统生活,树立一种新的信仰,对生活的冲击自然强烈,生活就会发生巨变。在当今的中国,法治作为一种理想,它的实现从整体上来说还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因此,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在目前只是一种理念、信仰,需要我们不断努力。但是,法治有许多指数,可以用来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状况及其实现程度。法治指数有其量化标准和评估体系。所以,法治的实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每有一个指数达标,距离整体法治的实现就越近一步。当然,这些法治指数都非常具体化,为人们日常生活和行为选择提供了价值指导。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精神要素,在对人们生活发挥指导作用时,必然会融入生活,成为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是一种文化,尽管不是在中华大地产生的,但它要在中华大地上生根、成长,就必须早日融入到老百姓的生活中去。只有在生活中,法治才能显现它的价值、生命力。宪法是法治的柱石,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依法治国的象征。信仰国家宪法日就是信仰法治,通过信仰国家宪法日就会形成一种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生活方式。节日是民众的日常生活世界,把法治融入民众生活,设立国家宪法日就是一个很好的突破口。学者们认为社会规范有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第二层次是纪律,第三层次是伦理,第四层次是民俗。法律是一种“硬控制”,而民俗是一种“软控制”。“硬控制”看起来有力,实际上,“软控制”的力量更大,往往从人的内心起作用。作为一个节日,国家宪法日急需建立自己的仪式、规范,形成一套与之适应的新民俗。当这种新民俗建立起来后,国家宪法日才会真正融入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发挥“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三、仪式在国家宪法日中的价值

节日离不开仪式,没有仪式的节日寡而无味,会被人们很快忘记。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说:“仪式是一种手段,社会集团可凭这一手段来表达和加强集团的情感和团结,从而使其成员达到一种情感上的一致性。”姚建宗教授也说:“仪式也可能是法律思想的内涵、意义与价值的载体与表达形式......”事实上,仪式的价值不仅如此。对于国家宪法日来说,仪式不是可有可无的,它会给国家宪法日披上盛装,让人们铭记心中。

(一)法治的信仰需要国家宪法日中的仪式来表达、实践和肯定

仪式是典礼的秩序形式。在国家宪法日中,仪式扮演的角色非常重要。“所有重要的人类活动在仪式中都会被加深印象。”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就是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服务,让人们通过纪念国家宪法日中的仪式,加深印象,明白宪法的至高无上地位,清楚一切权力都要接受宪法的规训。法治国家,不允许有凌驾于宪法之上的权力。

什么是仪式呢?“社会学将仪式定义为有规律的、不断重复的社会行为,其形式被赋予了象征含义。”在国家宪法日中,为了给国家宪法日赋予象征含义,就必须设置仪式。

个人或社会都离不开信仰,而仪式是表达、实践和肯定信仰的行为。在现阶段,虽然我们距离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还很远,但法治的信仰逐渐在国人心中确立。要把法治的信仰在我们工作中不断强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深深镌刻,就需要国家宪法日中的仪式来表达、实践和肯定。

人们通常认为,仪式最早与神话、巫术和宗教联系在一起,成为与神灵交流的途径。在神话、巫术和宗教的影响下,仪式对人类社会的影响非常重要。神话、巫术和宗教具有神秘色彩与神圣特征,所以,仪式具有神圣性,称为“神圣的仪式”。这类仪式行为起着与神沟通的作用。不过,仪式还有另外一类,即“世俗的仪式”。世俗的仪式往往起着与人之间沟通的作用。在以往历史中,神圣的仪式对人的影响更大,但在现代社会,随着神话、巫术和宗教的衰弱,神圣的仪式对人的影响越来越小,而世俗的仪式对人的潜移默化作用却不可低估。国家宪法日是在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大背景下设置的,既具有神圣性,也具有世俗性;所以,为了使国家宪法日更加庄重,更加使人难忘,其仪式应该兼有神圣性和世俗性。

神圣蕴含着崇高、庄严、尊贵、敬畏和崇拜之义,提升着国家宪法日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国家宪法日的设置,使宪法、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更加神圣,更加不可侵犯。当然,这种神圣的“降临”,仪式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所以,要使国家宪法日变得神圣,一定要设置庄严的仪式,让全体公民,尤其是公务员,在国家宪法日这一天通过仪式来象征性地展示对宪法的敬畏,进而对宪法加以捍卫。西方学者早已认识到这一点。美国学者伯尔曼指出:“法律像宗教一样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

世俗性是指宗教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中的色彩越来越淡。由于科学的发达,宗教、神话和巫术的影响越来越小,世俗的仪式对人的影响越来越大;但传统是不会轻易消失的,宗教、神话和巫术中的神圣的仪式对人的影响还在继续起作用。何况法律与宗教同起源于公开仪式、共享仪式,因此,法律离不开神圣的仪式,神圣的仪式和世俗的仪式共同对法律产生影响。国家宪法日要变得深入人心,一定要有庄重的仪式,而且这种仪式不但要世俗化,而且要有神圣化的意味。比如,国家宪法日中的宣誓,其来源与宗教、神话和巫术有关,具有神圣性。由于科学的发达,人们尽管采用了宣誓的形式,但宣誓蕴含的神圣性是无法与远古时代相比的。人们同样在宣誓,可宣誓背后蕴含的神秘色彩早被祛除得差不多了。不过,既然是宣誓,它从远古时代所具有的神圣性在现今社会多多少少仍有体现,不可能完全祛除;而这种神圣性使得国家宪法日在人们心中显得更为崇高、庄严。随着科学的不断进步,在国家宪法日仪式中,世俗性的成分在不断增加。在可见的年代,国家宪法日中既具有神圣性的仪式也具有世俗性的仪式,相互结合,使国家宪法日在人们心目中越来越显得重要。

仪式不仅是形式,更重要的是包含着意义,要用庄重的仪式表达国家宪法日之价值。国家宪法日再重要,如果缺乏庄重的仪式,其价值、意义也会受到影响。仪式有程式化、重复性的特点,是一种展演,具有强化信仰、强化认同、强化秩序和强化价值观的功能。对于国家宪法日来说,设置必要的仪式,有利于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强化依宪治国的理念。自然型节日的形成与民族文化、历史传统有关,在形成的过程中不乏仪式,甚至形成众多仪式,例如春节、清明节和端午节就有许多仪式。作为建构型节日的国家宪法日,它不是自然形成的节日,是出于国家政策、意识形态的目的而人为设置的;因此,国家宪法日在设置之时,并没有与之配套的独特仪式。年复一年,从中央到地方,各有关单位,各群众团体,包括公民个人,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举行纪念活动,久而久之就会形成一些仪式。

(二)在国家宪法日活动中该设置什么样的仪式

在国家宪法日活动中,该设置什么样的仪式呢?不妨先看看2018年国家宪法日从中央到地方的纪念活动情况。

在中央层面,2018年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国家主席习近平作出指示,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另外,12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北京举行“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宪法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开放”座谈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出席座谈会并讲话。《人民日报》在第19版整版登载了八位官员和学者的座谈会发言。《人民日报》还在第4版报道了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于12月4日国家宪法日,来到开封市司法局,了解首个“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宪法宣传周”是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公室联合部署开展的宣传活动,自2018年开始,每年的国家宪法日前后,全国各地都将开展“宪法宣传周”活动。

在地方层面,各地举行了不同形式的庆祝活动。12月2日,在首个“宪法宣传周”开启之际,全国各地400多个城市近10万律师开展了律师集体宣誓活动。司法部官员表示,类似的律师宣誓活动今后将逐步常态化。12月4日,香港有关部门也举行了座谈会,纪念“国家宪法日”。在河北省邯郸市博物馆广场,76岁的退休职工王清玉在国家宪法日这天,向市民讲解法律知识。

从第一个到第七个国家宪法日,中央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举办座谈会,全国人大委员长或副委员长(第二、三、六个国家宪法日委员长未出席)出席;第一个和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国家主席习近平作出指示。在地方层面,有召开座谈会的,有向宪法宣誓的,有举行宣传宪法活动的,有举行“宪法晨读”、宪法知识竞赛、法治书画比赛、网络晚会等活动的,还有检察院、法院举行公众开放日的,等等,形式多样,多姿多彩。

从新闻媒体对国家宪法日的报道情况来看,中央层面的纪念活动有:(1)习总书记作出指示;(2)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举行座谈会;(3)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去基层了解“宪法宣传周”活动开展情况。地方层面的纪念活动有:(1)开展座谈会、报告会;(2)组织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3)向大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宣讲宪法知识;(4)从2014年起,每年在国家宪法日上午举办宪法晨读活动,已成为教育系统学讲宪法的一个品牌;(5)举办宪法征文活动,开展宪法知识竞赛,组织与宪法相关的文艺演出;(6)司法部门举行公众开放日;(7)通报违宪违法案件。

从第一个到第七个国家宪法日纪念活动情况来看,在中央层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举行座谈会(有时是报告会)已经成为惯例。在地方层面,各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活动已成惯例。这两种形式的纪念活动也可看作国家宪法日的两种仪式。但相对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目的来说,仅有这些仪式还远远不够。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规定:“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设立国家宪法日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治国方略有关,因此,国家宪法日的仪式应该非常庄重,参与的国家领导人级别应该非常高,全国参加纪念活动的人数应该非常多。

从全国各地纪念国家宪法日活动情况来看,向宪法宣誓应该是比较庄重的仪式。在古代,宣誓意味着对于超验力量的信仰,尤其是在信奉宗教的地方,宣誓更是必不可少的。可以说,宣誓与宗教密不可分,没有一种宗教不宣誓的。向宪法宣誓意味着国家宪法日有了自己重要的仪式。当然,从目前来看,向宪法宣誓的人还不够多,仅限于公务人员。其实,在国家宪法日,向宪法宣誓的人应该包括国家党政领导人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人,包括全体公务人员、党务人员和大中小学学生;可能的话,全体公民都应该向宪法宣誓。这样经过若干年,人们对宪法就有了神圣感,宪法的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就会自然形成。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虽然在制定或修改宪法时执政党起引领作用,但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所以,在我们国家内,政府领导人、公务人员向宪法宣誓是理所当然,党的领导人、党务人员向宪法宣誓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结果。

目前,每年固定出席纪念国家宪法日活动的领导人在中央是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或副委员长,在地方则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书记常兼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主任,若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书记是中央政治局委员则一般不兼),而总书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书记有时出席活动,有时则不出席。虽然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是正国级,但在党内的排位当下显然没有国家主席、总理靠前。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不由书记兼任的,其在党内的排位更是靠后。虽然在履职时,党政领导人都曾向宪法宣誓过,但在国家宪法日,由中央或各地的最高党政领导人带头向宪法宣誓,出席纪念国家宪法日活动,其意义会更大,表明宪法的至高无上,对于提升宪法在全民心中的地位,实现依宪治国、依法治国作用会更显著。

每个节日,都有独特的文化象征符号,春节有祭祖、拜年的仪式,端午节有吃粽子、划龙舟的仪式,中秋节有吃月饼、赏月的仪式。这些民俗文化象征符号是独特的,具有特指性,不能相互置换。国家宪法日也应有它独特的文化象征符号。从其庄严、神圣角度来看,宣誓应该作为国家宪法日的独特的文化象征符号,使它从文化象征符号角度与其他节日区别开来。宪法是神圣的,宣誓也是一种神圣的仪式;面对神圣的宪法,用神圣的仪式赋予宪法后面的法律价值以神圣性,从而强化其民族情感。

宗教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虽然不像西方文化那样浓烈,但赌咒发誓却对中华文化影响深远,汉族以及许多少数民族皆有这样的习俗,而且这种习俗非常普遍。赌咒发誓既是一种处理纠纷的规范,也是一种仪式。把这样一种影响非常广泛的习俗、仪式作为国家宪法日的独特文化象征符号,说明宣誓仪式具有广泛的民族性,易为人们接受。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基因通过精英文化、典籍文化和民俗文化共同作用才能表现出来。国家宪法日是由精英文化而设置的节日,是一种国家政策的体现;要使政策实施有效,制定政策时就应考虑其科学性和合理性。与民俗文化相融合,制定的政策就易实施,科学性、合理性就强。

在国家宪法日,除了宣誓外,其他仪式也必不可少,如座谈会、报告会;宣讲宪法知识,举办宪法征文活动,开展宪法知识竞赛,组织与宪法相关的文艺演出;宪法晨读;司法部门举行公众开放日;通报违宪违法案件。座谈会、报告会是由立法、司法和宣传部门组织的,每年有一个主题,或由政府部门高官,或由知名法学家,或由大中小学生代表、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代表围绕主题分别发言,宣传宪法知识,弘扬宪法精神。这种形式对弘扬主旋律,认识宪法的重要地位,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推动宪法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最重要的是,通过这种形式,表明党和国家对于宪法的重视,把依宪治国视为落实依法治国的重点与关键,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通过各种形式的宪法宣传活动,使人们熟悉宪法,掌握宪法这一武器,同违宪行为作斗争。在大中小学生中开展宪法晨读活动,有助于从小培养学生的宪法意识,意义重大。通过司法部门举行的公众开放日,使司法部门更加切近群众,便于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公民对司法部门有了更多的了解,破除了司法的神秘性,有利于公民捍卫自身权利,有效监督司法部门。通过对于违宪违法案件的通报,使宪法权威尽快树立起来。

为了使国家宪法日深入人心,建议在首都北京以及全国各地(至少是特大城市)修建宪法广场,作为公民进行政治、文化活动的场所。宪法广场可以建造关涉宪法内容的建筑,制作关涉宪法内容的雕塑,设立关涉宪法内容的宣传栏,以烘托广场上的宪法文化氛围。广场是城市中公众活动的场所,是人流聚集的地方,历来为老百姓所有。历史上许多著名的建筑、雕塑就是为广场建造或制作的,早已成为某种文化的象征,如天安门广场上的人民英雄纪念碑,罗马的图拉真广场中心上的图拉真皇帝骑马铜像,意大利佛罗伦萨领主广场上的大卫雕像。所以,在宪法广场上建造的建筑、制作的雕塑和设立的宣传栏只要有特色,有艺术品味,就会吸引公众,甚至会成为流传后世的艺术精品。这对纪念国家宪法日、弘扬宪法精神无疑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另外,与上面所说的宣誓、座谈会、文艺演出等等形式相比,建筑、雕塑是一种相对永久性的艺术;并且可视、可触,具有直观性,不乏庄重性。这就把国家宪法日的纪念意义“拉长”,不仅12月4日人们纪念它,平日人们也会在宪法广场“触景生情”,时刻挂念国家宪法日。



四、国家宪法日得以存续的必要条件是公共性

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说过:“节庆是集体运动,是共同性在其完美形式中的表现。节庆活动总是对所有人而言的。”既然是“集体运动”,“是对所有人而言的”,那么,公共性就是节庆存续的必要条件。作为节庆的国家宪法日,自然也是如此。

公共性意味着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公意性、共识性、多元性、批判性、理想性和理性化;与国家和所有人有关;涉及公共领域、公共权力、公共舆论、公共政策、公共利益和公共价值等问题。从国内外众多学者对公共性研究成果来看,公共性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对推动我国法治文明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当然,在依宪治国,在推动国家宪法日兴盛与发展的过程中,公共性都不能缺席。

(一)国家宪法日作为一个节日必然具有群众性特征

节日是一种社会的共同活动,广泛的群众参与是节日的一个重要特征。古今中外,越是著名的节日,群众参与的人数越多,节日的影响就越大。而越是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节日,存续的时间越长,对文化影响越大,对参与群众的心理产生的震撼作用也越大。所以,大凡重要的节日,官方或民间重视的节日,都会想方设法动员民众广泛参与。

中国传统影响大的节日,几乎都是集体创造的。正如杜尔干(又译涂尔干)所说:“生存斗争不只是个人的事,而是团体的事。每个人都受惠于其他人的经验;因而大家都趋向于被证明为合宜的行为方式。终至大家都采取达到同一目的的同一方式;这样,活动方式就转化成了风俗,成了集体现象。”即使是个人创造的节日或节日中的某个仪式,若没有群体响应,也是持续不长的。所以,群体行为是节日传承的首要条件。没有群体的广泛参与,不管是个人还是官方创立的节日都无法持久。

国家宪法日显然不是集体创立的,而是上层中少数人创立的。所以,要想使之兴盛和发展,动员更多的民众参与是必不可少的。公检法司监当然是国家宪法日活动中的重要机构,但是,这些机构中的人员在整个社会中占的比例非常小,他们的纪念活动对社会的影响还是远远不够的。况且,依宪治国也不仅仅是这些机构及其人员的事,而是全国全民族的事情。所以,要使国家宪法日在社会中成为一个有较大影响的节日,就必须发动群众,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国家宪法日活动中去。公务人员依法办事依宪办事固然非常重要,但整个社会中全体公民都能养成依法办事依宪办事的习惯更为重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动员全体公民参加国家宪法日的活动是国家宪法日兴盛和发展的关键。

另外,群体广泛参与的节日,也能够“形成一种约束力和驱动力,不参加这种节日活动的人就会感到无形的压力,有的压力来自一定的社会组织,有的来自舆论和传统习惯”。所以,在国家宪法日那天,广泛动员群众参与是至关重要的;日久天长,在参与者心目中就会形成一种认同。习惯就是个人对于同一行为方式的反复,而风俗则是群体对于同一行为方式的反复。在民众的广泛参与下,经过若干年后,国家宪法日就会形成自己的风俗。风俗形成后,新的文化就产生了,通过这种文化即可观察和把握世界。

(二)国家宪法日是出于政治目的而创立的一个社会公共活动日

我们知道,建构型节日是人为设置的节日。在当今中国社会,建构型节日越来越多。许多建构型节日采用“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形式,借用当地的历史文化、自然风光和民风民俗,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些建构型节日大多与政治没有多大关系。但是,国家宪法日的设置,显然是出于政治目的,同国家的公共政策有关。

法律是公共政策的一种类型。并不是政府遇到的所有问题都会制定为公共政策,只有那些与公共利益有关,能增进公共利益的举措才会成为公共政策。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服务的,是为党和政府建立一套良好的政治、法律秩序而服务的;作为党和政府制定的一项公共政策,自然能增进公共利益。因此,无论是出于政治的目的,还是出于法律的目的,国家宪法日在当今中国的社会环境中,都会成为一项公共政策,而且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制定好后,重要的在于执行。政策要顺利实施,有效执行,必须让公众知晓,这就缺少不了政策宣传。宣传公共政策意味着展示公开性,也是在逐步达成“共识”;而公开性、共识性都是公共性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国共产党百年以来积累的宝贵经验之一就是重视政策宣传工作。国家宪法日,从公共政策角度来说,政策的顺利实施、有效执行,意味着一个社会公共活动日的诞生。

(三)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依宪治国的标志,构成公共性的现代意蕴

在中国,宪法是舶来品,依宪治国更是近一二十年才提出的治国方略。从某种角度来说,依宪治国口号的提出与公共性在中国的兴起紧密相联。可以说,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依宪治国的重要标志,构成公共性的现代意蕴。

众所周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公共领域日益扩大,带有批判性的公共舆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共识性、沟通性、多元性和理性化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方方面面逐步显现,行政权力也有了厚实的合法性基础。总之,公共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治理的目标和基础所在,是国家治理的灵魂。正是在此背景下,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才能成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环节。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这是几千年来在国家治理中总结出的一个基本经验。而在依法治国中,依宪治国是重中之重。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但是,再好的宪法,如果得不到落实,在国家治理中就会出现问题,主要是人治的肆虐。中国的立宪史已愈百年,制定的宪法不少,可是,法治国家却没有实现,宪法在实际生活中发挥的作用甚微,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公共性的缺失。宪法变为虚假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公共性的缺乏应该说是极其重要的一个,中国百年立宪史就证明了这一点。所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依宪治国离不开公共性的兴盛;要想国家宪法日成为有影响的节日,就必须使公共性介入到我们的思想和行动中,在依宪治国的整个过程中陪伴着我们。

(四)国家宪法日通过民众的庆祝和参与,以建立一套公共的精神信仰和价值观念

作为建构型节日,它承载的精神信仰和价值观念往往与执政党秉持的意识形态有关,与执政党制定的公共政策有关。在建构型节日设立之时,设立者早已把精神信仰和价值观念灌注进建构型节日之中。但是,节日参与者,也就是普通的民众能否通过建构型节日,接受节日设立者赋予节日所要传播的观念,却是未知数。假如建构型节日没有满足人们的情感,人们就没有参与热情,就谈不到传播价值观念的目的。

那么,面对国家宪法日,中国民众有无参与热情?国家宪法日的设立,代表着一次重要的制度转型,即国家治理制度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型。人们迎接的是一种全新的制度,这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未曾出现过;人们尽管从内心欢喜,但毕竟没经历过,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执政党和政府的引领。当然,最重要的是法治实践的引领,民众从法治实践中看到了法治带来的好处,就会举双手赞成,就会满腔热情地投入到节日的庆祝活动中,甘愿让节日占据生存空间。

“每一个历史节日都成为一种稳定价值的寄放处。”其实,岂止是历史节日,国家宪法日这个建构只有十年的节日,倘若我们从上到下用心经营,精心呵护,也会成为中华民族“稳定价值”的寄放处。这个“稳定价值”的形成预示着法治统治天下,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如果说现在国家宪法日蕴涵的观念和价值是执政党灌注的,那么,当民众从法治治理中得到实惠,衷心热爱国家宪法日时,国家宪法日就会像太阳一样,把它的价值观念光芒投射到每个人身上。国家宪法日通过民众的庆祝和参与,就会在民众的心里建立起一套崭新的公共的精神信仰和价值观念体系,纸上的东西变成了现实的、活的东西。民众心中有了这样的价值观念和精神信仰,宪法的牙会变得锋利,再也不会遭人轻视、践踏。



五、国家宪法日的教育功能

教育功能是节日极其重要的一个功能。由于节日的特性,利用节日进行人文素质教育,包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效果更为显著。节日是把课堂放在多姿多彩的生活之中,社会成员在无形中受到了教育;而且,节日的所有参与者可以随时将学到的东西付之于实践。

(一)国家宪法日的公民法治教育功能

节日,尤其是建构型节日,在设立之时,往往赋予其重要的教育功能。国家宪法日在设立之时,建构者已把他们的理想赋予节日之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就明确地指出:“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所以,要使赋予的理想实现,国家宪法日就必须承担公民法治教育功能。

在我国,通过多年的普及教育,文盲已经不多了。但是,仅有学校的公共教育是不够的,因为公共教育只是传授某些方面的知识,不可能把走向社会后需要的所有知识都传授。另外,随着社会的发展,新事物新情况新知识层出不穷,也需要一生不断学习。对于公民进行法治教育、宪法教育,就是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面临的新情况、新任务。所以,在学校接受公共教育后,还需在社会上接受全民教育,而节日就是接受全民教育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学校和节日,这是民族的两个教师。”对于官方来说,这两个教师都要充分利用,让其传播官方的意识形态。

(二)国家宪法日的法治情感教育功能

节日具有广泛的群众参与性,它是向群众开放的。任何节日,倘若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不高,那就距离衰败不远了。所以,不管是自然形成型节日,还是建构型节日,必须满足民众的某些情感。作为国家宪法日,它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完全满足了全国民众的法治情感。

从人治到法治,这是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这种转变,不仅仅来自于领导层的引领,更重要的来自于广大民众的强烈意愿。因为只有法治才能使我们物质富裕、精神快乐、生活更加幸福。既然节日是价值的寄放处,那么,国家宪法日就是全民奔向美好生活、实现“中国梦”的情感寄放处。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中虽然没有法治基因,没有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传统,但我们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会根据时代的需要,汲取世界先进文化的营养,重塑民族精神。“法律作为一种观念的存在,在不同的民族中会塑造出风格迥异的精神内涵和规范形式。”事实上,中华民族精神就是经过几千年的不断发展、变革,代代增添活力而形成的。民族精神需要继承、弘扬,更需要根据时代的要求培育、创新。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就是重塑民族精神,给中华民族精神注入法治基因的重要举措之一。当然,重塑民族精神也有一个过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就需要一个培育的阶段。设立国家宪法日,对于培育民族精神中的法治基因无疑会起特别重要的作用。通过一年年依宪治国的精神灌输,法治的思想就会逐步在中华大地上培植起来。

(三)国家宪法日的历史教育功能

利用节日进行历史教育是中外执政者都普遍采用的。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们就认识到这一点,抓住节日的特点,作历史宣传:“节日应该向共和国的儿童展示全部革命历史。甚至成年人也应在纪念仪式中受到教育。”

我国设立国家宪法日,自然会利用这个一年一度难得的机会,进行历史教育。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看到的首先是序言,讲述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以及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的历史;特别是讲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的艰苦卓绝的革命史、建设史和改革史。在国家宪法日,自然要读宪法,向宪法宣誓;因此,通过国家宪法日,人们就会再受一次历史教育。

当然,在国家宪法日,人们接受历史教育并不仅仅通过宪法,还有许多渠道。从前面的介绍中我们已经知道,各地在纪念国家宪法日时所采取形式各样的活动,如举办宪法征文活动,开展宪法知识竞赛,组织与宪法相关的文艺演出,举行公众开放日,等等,都会涉及历史教育,如立宪史、廉政史和革命史等方面的教育。

(四)国家宪法日的寓教于乐功能

节日的一大功能是它的娱乐性。国家宪法日作为一个节日,要想传之久远,民众参与度高,就必须增加娱乐色彩。缺乏观赏性的节日将会显得非常沉闷,无法吸引众多的民众参与,人们难以对之产生激情。从这十年举办的国家宪法日活动中,可以发现,许多地方已出现娱乐节目,比如开展宪法知识竞赛,组织与宪法相关的文艺演出。与宪法相关的文艺演出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种多样,有诗朗诵、小品、说唱、歌曲、评弹、戏剧、独脚戏和音乐快板等。从各地的演出情况可以看出,各地的演出节目都能结合实际,用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把宪法内容融入,使宪法知识悄无声息地被群众接受。

当建设法治国家、依宪治国的号角吹响时,国家宪法日就是一次大征召。“节日就成了法律体系的必要补充,因为立法者为人民制定法律,节日为法律提供人民。”国家宪法日在为法律提供人民的过程中,寓教于乐的各种形式与宪法相关的文艺演出发挥的作用不容低估。

当然,我们要看到,由于国家宪法日设立时间不长,与宪法相关的文艺节目数量还不够多,优秀作品更是欠缺;但只要我们努力,年年岁岁,把国家宪法日时时惦念,搞好各项宣传活动,那么,与宪法相关的优秀作品就会脱颖而出,国家宪法日的娱乐色彩自然会更浓。



结 语

国家宪法日是我国的一个新节日,年岁很短,社会上还有许多人不知晓。但在国家政治、法律生活中,它的地位非常重要。因此,各级党政部门,尤其是人大、宣传部门、公检法司监部门,以及所有法律共同体的其他成员,都要重视对国家宪法日的宣传。要在不长的时间内,使全社会都知道它的存在,明白国家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所在。在宣传过程中,领导的重视至关重要。我们的社会,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身份、等级观念还非常强,因此,各级部门的重要领导出席有关国家宪法日的活动对于扩大法治宣传效果,提升宪法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影响显著。好在国家宪法日是一个建构型节日,从诞生之初,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层就非常重视。因为在现代社会里,意识形态是文化的核心;而建构型节日,意识形态自然会灌输其中。法治与改革开放相伴相生。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改革开放新征程,也提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方针。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我国改革开放走向深入的必然结果。当法治给人民带来好处,带来民族的复兴,国家宪法日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则会愈来愈高。拥抱国家宪法日,就是拥抱国家、民族幸福的明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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