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案例丨论供热企业收取配套费的合法性

企业   2024-11-04 17:01   美国  

论供热企业收取配套费的合法性

杨玉坤律师


2021年2月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清理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其中提到:“取消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这是内蒙古地区政府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作出的针对供热企业收取配套费的纠正性通知,虽然这并非是内蒙古地区第一次发布此类文件,但在此通知之前仍然有大量的房地产公司与供热企业签订类似配套费等名目的合同协议书,本文将为您剖析房地产公司与供热企业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性质,以及供热企业收取配套费是否合法等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





根据2006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呼和浩特市集中供热项目继续收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的批复》文件,文件指出“该配套费要纳入自治区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手续。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资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款专用。”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和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做出过《关于取消部分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中第一条提到下列收费项目予以公布取消:“8、供热增容费【呼和浩特市科林城发企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部分(内政发2006第345号)】”,依据该文件内容,当时供热企业收取配套费合法性基础就已经不存在了。而且房地产开发公司缴纳配套费的对象是市财政局,即是市财政局收取了该笔费用,而并非是供热公司直接向房地产公司收取。从以上两个政府规法性文件和缴纳的对象可以看出,供热企业收取的所谓配套费是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行政性收费。供热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虽然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但双方签署的关于配套费协议是属于行政协议而并非是民事合同。双方签署的既然是行政协议,依照法律规定,供热公司就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向其支付配套费。

    在内蒙古发改委发布本通知的二十年之前,2001年4月,当时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就已经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通知要求“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即在国家层面,2011年就已经取消了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配套费的合法性依据。而且2015年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财政部公布全国性及中央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公布本地区实施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基金项目,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结语


供热企业收取的配套费并不在政府收费的基金目录清单中,而供热企业收取配套费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当然有权拒绝缴纳该费用。



 律师简介 



杨玉坤 

▶教育背景:

内蒙古大学  法律硕士学位

▶个人简介:

主要从事建设工程领域相关业务及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业务、公司股权设计、企业不动产重组及相应的税务筹划、员工股权激励、企业HR法律策略研究等。基于丰富的经验及深刻的思考,以及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使得杨玉坤律师在法律服务中保持着敏锐而谨慎的意识,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基于多元化策略提出适宜的解决方案。

▶专业领域:

建设工程、金融信贷、不良资产处置、房地产、不动产流转及税务筹划、股权设置、企业架构设计。

▶经典案例:

为多家建筑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代理相关诉讼案件

为某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资产提供法律服务

为某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设计、风险防范提供法律服务

为某上市企业剥离不动产并其进行税收筹划服务




盈科呼和浩特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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