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省市场监管局执法局
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以“蓝盾在行动、铁拳护民生”为主题,聚焦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结合市场秩序整治“铁拳”行动,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一批经销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如下:
1、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商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0日,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对某电动车商店销售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出具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2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140元。
2、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林口镇某电动车商店经销质量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3月26日,牡丹江市林口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林口镇某电动车商店涉嫌经销不合格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7辆。经查,涉案电动自行车外包装实物与产品合格证中的参数图片不相符,产品合格证图片参数为单座椅,实物为双座椅,涉案电动自行车存在加装座位、后尾箱、后防护板等情况,属于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7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黑龙江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对尚未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返厂,并处罚款34300元。
3、佳木斯市桦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烟酒茶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智能电动车充电器案
2024年5月20日,佳木斯市桦川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对某烟酒茶行销售的电动车充电器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出具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动车充电器4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没收涉案智能电动车充电器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20元。
4、鸡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鸡冠区某自行车商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8日,根据省局检验报告,鸡西市鸡冠区某自行车商店销售的雅迪牌电动自行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2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998元。
5、鹤岗市萝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翔镇某电动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0日,鹤岗市萝北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对凤翔镇某电动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出具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4辆,3辆返回供货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
6、伊春市伊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0日,根据省局检验报告,伊春市伊美区某车行销售的金箭牌电动自行车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涉案电动自行车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3998元。
7、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商店经销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3日,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对某电动车商店销售的宝岛牌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机构出具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2辆,未曾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200元。
8、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动车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2日,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某电动车店销售的巨龙牌电动自行车未配电瓶。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3辆,其中1辆赠送亲属,2辆未曾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2台,并处罚款48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