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正值秋粮收购季节,为进一步维护我市粮食购销领域计量秩序,严厉打击缺斤少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计量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市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加工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市场经营者)提出如下提醒告诫:
一、各粮食市场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等法律法规,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的计量秩序,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二、各粮食市场经营者必须配备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粮食称量、粮食定级等计量设备。
三、各粮食市场经营者在用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粮食交易的规定要求,准确可靠。
四、各粮食市场经营者在用强检计量器具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持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印、证。
五、各粮食市场经营者在粮食收购、销售和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不得伪造数据。
六、各粮食市场经营者应通过悬挂、摆放、张贴、镶嵌等方式将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标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器具上予以明示,便于公众监督、辨识、查验。
七、广大种粮、售粮农户在粮食交易时要注意查看粮食收购单位是否具备检定证书和检定标识,使用的电子衡器、谷物容重器、水分测定仪是否经过计量检定且检定结果是否合格、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电子衡器铅封是否完好,是否存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现象。
八、广大种粮、售粮农户和社会各界如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或直接拔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等计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切实维护广大种粮、售粮农户的合法权益。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4日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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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计量科
一审:林琳
二审:祝巍
三审:徐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