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附件1)对叶项南、庞汉舟、胡斌案进行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书和信息核实登记情况,定于2024年11月25日起开始对已执行到位部分款项进行集中清退。请被害人于2024年12月15日前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账号确认书(附件2)邮寄至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已经向本院现场提交过资料的除外)。
邮寄地址:宁波市海曙区雅戈尔大道1号
收件人:刘法官,联系电话:0574-89297474
邮编:315000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22日
附件1:
(2020)浙0203刑初33号
附件2:
账号确认书
本人 (姓名),联系方式: ,
银行账号: ,
开户名: ,
开户行(精确到支行): 。
(为方便清退,建议使用宁波地区的银行卡)
本人签名:
日 期:
来源:宁波海曙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