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业领域 AEO 试点,生物制药产业的新机遇

健康   2025-01-18 17:59   辽宁  

转自:上海市经济信息化 编辑:水晶

2025年1月17,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等7部门,联合出台了《上海市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这是国内首创的工业领域AEO制度试点,是首个跨部门联合实施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也是首次通过“免申即享+告知承诺”方式优化行政检查工作。    

被认定的工业AEO企业均为行业内的优质企业。在首批被认定的2360家工业AEO企业中,生物制药企业有248家,这些企业均为行业内的优质企业,3年内未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事故、欠薪等违法行为,无单次处罚金额超过5万元的行为,无超过法定期限未缴纳税款、罚款的情形,未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被税务和市场监管部门评为A级信用企业等。

《实施方案》对工业AEO企业的日常监管,要求7个试点领域的市、区、街镇各级行政执法主体,一是针对低风险行政检查事项及情形,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且原则上3年内免于有计划的现场检查,做到“无事不扰”。

二是针对中风险行政检查事项及情形,降低现场检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每年检查1次;可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三是推行柔性执法,对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积极适用首违不罚;对企业认定后的首次行政处罚,实施最低处罚裁量,但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行为除外。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降本增效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措施》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8日  

上海市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制度  

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上海市坚持对标改革持续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降本增效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措施》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业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提升行政检查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以“免申即享”的方式,在本市工业领域试点推行经认定的经营者(AEO)分级行政检查制度。  

一、试点范围  

1.试点领域。主要针对经济信息化、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领域涉及工业企业的行政检查事项。  

2.试点事项。试点领域中,涉及工业企业的中、低风险有计划行政检查事项,按照本方案试点实施;高风险有计划行政检查事项以及触发式行政检查事项除外。  

3.试点对象。聚焦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三大先导产业,以及电子信息、汽车、高端装备、生命健康、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等六大重点产业的非化工类工业企业。  

二、认定标准和程序  

1.认定依据。由各领域主管部门梳理试点企业接受行政检查的情况,作为企业“风险+信用”量化评级的依据,按照《工业领域AEO企业认定标准》,开展企业认定。  

2.认定程序。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相关部门、各区开展企业认定。  

(1)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试点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调整。各相关部门从遵纪守法、税款缴纳、外部信用、管理要求等方面,梳理试点企业近3年接受本领域行政检查等情况。  

(2)市经济信息化委汇总各部门梳理情况,按照标准开展企业认定,形成认定企业名单。  

(3)各区通知认定企业通过“一网通办”在线签署承诺书,市经济信息化委汇总签署承诺书的企业,制定“工业领域AEO企业名单”,协调归集至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为企业标注“工业AEO企业”标签。  

(4)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合相关部门每3年复核一次认定企业。同时,根据行政检查情况,实时复核信用和经营异常的企业,以及实现认定标准修复的企业,动态调整“工业领域AEO企业名单”。  

3.认定结果。认定结果选项分为“达标”“不达标”。达标:企业实际情况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中有分项标准的,也应当符合每个分项标准。不达标:企业实际情况不符合该项标准,该项标准的分项标准中如有不达标情形的,该项标准即为不达标。所有部门对认定选项均无不达标情形的,通过认定。  

三、管理措施  

对工业领域AEO企业,鼓励市、区、街镇各级试点领域行政执法主体,在积极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柔性执法、首违不罚、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基础上,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低风险事项免于现场检查。针对低风险行政检查事项及情形,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且原则上3年内免于有计划的现场检查。相关领域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风险事项降低检查频次。针对中风险行政检查事项及情形,降低现场检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每年检查1次,相关领域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鼓励不同领域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  

3.积极推行便利措施。鼓励各部门向工业领域AEO企业推行个性化便利措施,结合本领域实际,实施更多联合激励举措。各级试点领域行政执法主体要利用大数据采集分析,结合资料核查,研判检查对象守法合规情况,助力精准检查。  

四、保障措施  

1.建立工作机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建立工业领域AEO试点工作小组,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2.明确任务分工。各试点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动态更新本部门涉及工业企业的行政检查事项,制定高、中、低风险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归集至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开展企业认定工作,指导本领域各级行政执法主体落实本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局等部门配合开展企业认定工作,对企业信用、安全生产、税款缴纳等情况进行梳理。各区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落实工业领域AEO试点工作。  

3.定期评价成效。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跟踪各部门执行情况,结合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及“检查码”应用,分析各部门对工业领域AEO企业的分级行政检查情况,适时完善本方案。酌情推进其他领域行政检查事项纳入工业领域AEO试点。  

4.免责条款。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本方案对工业领域AEO企业实施相关管理措施过程中,依法依规履职尽责的,在对相关行业事故调查时,应包容审慎对待,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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