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是“网红”教授,他讲课时多次提到,邓宝驹案。邓宝驹贪污公款2.3亿,为什么只判了15年?
01 专家授课
罗翔老师讲,邓宝驹年富力强,30多岁就当上了深圳宝安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主任。短短3年内,贪污公款2.3亿。
1998年就贪污2.3亿,光二奶就包了5个。其中五奶小青跟他好了一年,据说拿了2000多万。跟他逃亡的日期加在一起,好像是800天。
我算了一下,小青拿了2000多万,总共800多天,那平均一天大概多少钱?平均一天好像是2.3万。看来2.3这个数字,对邓主任是非常吉利的一个数字。他贪污2.3亿,每天给五奶2.3万。
大家想想,对这种人,我们朴素的情感认为,应该判什么刑?我问过很多同学,大家异口同声地说,这种渣渣直接杀了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那直接枪毙了,可以吗?如果没有刑法,还真的可以,对吧?没有刑法,人皆曰可杀,啪,全部毙掉。
但问题是,现在有了刑法。我们查阅1997年刑法,因为邓宝驹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主任,他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是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
那就是说,他不构成贪污罪,只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职务侵占罪在1998年,它的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
所以邓宝驹最后,判了15年有期徒刑,你没法给他判无期,也没法给他判死刑。
那大家觉得,刑法是惩罚了邓宝驹,还是保护了邓宝驹呢?如果没有刑法,能不能把邓宝驹给干掉呢?那完全可以呀。
大家想想,如果没有刑法,能不能把邓宝驹给毙了呢?当然可以呀,领导一拍桌子,说这种人渣留在世界上干嘛?拖出去。
但正是因为有了刑法,反而束缚了国家打击犯罪的手脚。
02 以案释法
接下来,罗翔老师分析,正是因为邓宝驹案呢,导致了后来的法律修改。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就把职务侵占罪的最高刑,从1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了无期徒刑。
但因为法律没有修改之前,在1998年,最高规定的是15年,那你就只能判处他15年有期徒刑。
03 法条规定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职务侵占罪的新规定主要有:
一是新增“数额特别巨大”的定罪情节,将两档定罪情节增加至三档,最高法定刑从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无期徒刑;
二是因定罪情节的增加及惩治力度的加大,本罪有期徒刑的界分点从五年变更为三年、十年;
三是调整、新增了附加刑。删除原有“数额巨大”量刑档次中“没收财产”的规定,三个档次均新增“罚金”的规定且与主刑采取“并科式”适用方式;
四是将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作者简介:汤雄,青年律师,供职于河清律师事务所,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于湖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