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2023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着力解决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正向激励导向,推动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根据中央政策优化调整情况,结合我区实际,重新修订了《西藏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办法》。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西藏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根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发〔2020〕30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国家林草局关于修订调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相关指标的通知》(财农〔2024〕50号)等,为解决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衔接资金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第三条 衔接资金激励约束机制的目标是创新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正向激励导向,打造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的良性循环。第四条 衔接资金激励约束机制是通过对全区7个地(市)、74个县(区、市)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激励。主要通过衔接资金支出进度、方案编制和项目库建设情况评价及考核地(市)、县(区、市)有序推进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过程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一)科学规范原则。激励约束机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分析方法,注重提升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效能。(二)公正公开原则。激励约束机制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三)结果导向原则。激励约束机制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标准设定、方法选用以及具体实施,都以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成效为准则。(四)奖优罚劣原则。激励约束机制是为提升衔接资金使用管理成效,建立鼓励先进、倒逼后进的正确导向。第六条 在衔接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分配因素“绩效考核结果”中,实施激励约束机制奖惩,分为定额奖惩和按因素法测算,并进行综合平衡。县(区、市)衔接资金奖惩金额以“绩效考核结果”因素分配金额为限。定额奖惩是对衔接资金支出进度排名靠前或靠后、执行进度增减幅度较大的县(区、市)给予一定金额的奖惩资金。按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分别为:方案编制和项目库建设情况40%,资金支出进度60%。下达中央资金时,以上年衔接资金绩效评价、直达资金系统等为依据,对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执行进度排名靠前的5个县(区、市)、对执行进度增幅较大且高于全区平均执行进度的5个县(区、市)分别给予奖励资金1000万元;对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执行进度排名靠后的5个县(区、市)、对执行进度减幅较大的5个县(区、市)分别扣减资金1000万元。下达自治区资金时,以上年衔接资金绩效评价、直达资金系统等为依据,对自治区衔接资金执行进度排名靠前的5个县(区、市)、对执行进度增幅较大且高于全区平均执行进度的5个县(区、市)分别给予奖励资金500万元;对自治区衔接资金执行进度排名靠后的5个县(区、市)、对执行进度减幅较大的5个县(区、市)分别扣减资金500万元。定额奖惩为年度一次性激励约束措施,下达提前告知资金时可不执行。衔接资金实施方案未及时报送或实施方案编制和项目库建设精准性得分不足15分的县(区、市)不得享受定额激励。县(区、市)中有不得享受奖励资金情形的,后续县(区、市)依次递进。按执行进度排名和按执行进度增减幅度排名奖惩的县(区、市)个数可结合实际适当进行调整,但奖惩县(区、市)均不得超过10个。第八条 因素测算。分别按照方案编制和项目库建设情况(权重40%),资金支出进度(权重60%)因素进行分配。以衔接资金项目方案编制的及时性、精准性和项目库建设的准确性考核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储备、项目过程管理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以上一年度衔接资金实施方案编制的及时性、精准性和项目库建设的精准性等为依据。1.实施方案编制及时性(权重20%)。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汇总衔接资金支持项目,会同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安排、相关政策要求以及重点工作任务等,及时编制年度衔接资金实施方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到市级指标文件后及时将资金匹配到具体项目,会同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拟定资金实施方案报本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逐级报上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行业(项目)主管部门备案。考核指标为实施方案上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时间,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按照上报时间进行排序,以排序结果拟定及时性。超过规定时限的,扣减一定规模资金。2.实施方案编制精准性和项目库建设精准性(权重20%)。实施方案编制的精准性。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汇总衔接资金支持项目,核查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内容有不符合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负面清单等情形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1分。执行中发现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方案且未备案的,每发现一个项目扣2分。满分10分,扣完为止。项目库建设的准确性。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过程管理中,上级部门发现的问题数量和完成整改情况,每发现一个具体问题扣1分,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扣1分。满分10分,扣完为止。考核指标为实施方案编制和项目库建设得分,满分20分,得分越高,排序越靠前。(二)资金支出进度(权重60%)。以上一年度衔接资金绩效评价、直达资金系统、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系统、市县上报数据等为依据,根据衔接资金执行进度对县(区、市)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下达中央衔接资金时,原则上以上年7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衔接资金执行进度为依据进行测算。下达自治区衔接资金时,原则上以上年7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衔接资金执行进度为依据进行测算。第九条 凡地(市)30%以上县(区、市)有定额惩罚(扣减)的,该地(市)在衔接资金绩效考核与评价中不得评为“优秀”。第十条 在日常监管、调研督导、专项核查、绩效考核与评价、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各类监督检查中,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县(区、市)在衔接资金分配中不得享有任何奖励。情节严重的,视情形直接扣减衔接资金规模。发现严重违规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三)存在虚列支出、以拨代支、超进度拨款、划转项目主管部门实有资金账户和代管资金账户、一次性划转代建公司等情形。(四)上报数据与系统数据、系统数据与系统数据之间差异较大又无法解释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实施期限自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