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九十六)
文摘
2024-11-13 22:16
西藏
第九十六条 本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其他法律对其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本条是关于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和九十五条所列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法律适用的规定和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九十二条至九十五条规定了在预算管理活动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方面更加具体细化,但所列法律责任仍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由于预算管理涉及范围非常广,比如税收征收、政府采购、国库管理、会计管理等都会与预算管理直接相关,为与有关法律相衔接,第九十二条至九十五条所列举的与上述预算活动有关的违法行为,如在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府采购法、会计法等专门法律中另有处理处罚措施的,依照其规定。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九十二条至九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责任都属于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一般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其情节未构成犯罪,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和纪律责任。如果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则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违规发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节严重恶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如果符合刑法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根据刑法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又如,违法挪用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违法挪用国库库款或者重点支出资金,如果将上述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就构成了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除上述所列犯罪行为外,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