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5家单位关于废止《西藏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摘   2024-11-15 23:42   西藏  

各地(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局)、林草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联合修订印发了《西藏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办法》(藏财农〔2024〕77号)。现将《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激励约束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农〔2023〕62号)予以废止,请按照藏财农〔2024〕77号文件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0月23日

西藏财政
西藏自治区财政动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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