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九十七)

文摘   2024-11-14 23:43   西藏  

第九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政府财务信息为主要内容,以财务报表及相关文字说明为主要形式,全面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

我国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政府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收入费用表。2.政府财务报表附注,主要包括报表包括的主体范围及合并汇总方法、会计政策和方法、报表项目明细信息、未在报表列示但对政府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帮助报告使用者更好地理解财务报告。3.政府财政经济状况。利用政府财务报表及报表附注中的有关信息,结合国民经济形势、相关政策要求等,分析政府财务状况、运营情况,研究政府财政能力、财政责任以及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更好地为决策服务。4.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反映政府财政财务管理的政策要求、主要措施和取得成效等,帮助报告使用者了解政府财政财务管理情况。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财政报告制度实行以收付实现制政府会计核算为基础的决算报告制度,主要反映政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结果,对准确反映预算收支情况、加强预算管理和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仅实行决算报告制度,无法科学、全面、准确反映政府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不利于强化政府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升运行效率、有效防范财政风险,难以满足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可以提供更加全面的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运行成本、现金流量等财务信息,更好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社会各界对政府财政信息的需求。特别是随着地方政府融资机制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将建立发行债券方式的规范的融资制度,债券市场上的投资者需要了解政府财务状况,以此来判断地方政府债券的信用水平,作出理性的决策。因此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也是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和实现未来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健康运行的要求。通过建立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还可以促进政府部门重视资产与负债的管理,防范政府财务风险,以及改善政府的绩效管理,控制政府运行成本。这一制度的建立也将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更好地进行预算审批和监督提供信息条件和基础。

本条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基本信息内容和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都要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全面清核财政直接管理的资产负债,按规定进行核算和反映;合并各部门和其他纳入合并范围主体的财务报表,编制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要合并汇总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下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完成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应依法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本条内容把在我国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纳入了法律框架,对建立和完善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落实预算法的这一要求,国务院已经颁发了《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方案的通知》。在批转的改革方案中,制定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并明确提出了改革任务、具体改革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要求。按照这一改革方案,我国将力争在2020前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和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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