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九十五)

文摘   2024-11-12 22:24   西藏  

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对单位以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规定。本条与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有一些区别,首先,在违法主体上,前三条规定的违法主体都是单位,本条的违法主体不仅是单位,还包括个人,即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其次,在法律后果救济上,本条的救济和处罚方式更多,除了责令改正,同时还要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最后,在责任追究方面,本条更是凸显了新法要求追究领导责任的立法精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出现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要“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出现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仅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而且要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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