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一百零一)
文摘
2024-11-20 23:29
西藏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我国立法实践中法律修改主要有三种形式:修订、修改决定和修正案。以修订形式修改法律的,是以“××法(修订草案)”的形式提请审议,相关部门向全国人大或常委会作“关于××法(修订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经审议后以“××法”的形式通过,修订后的法律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施行,并明确原法自×年×月×日起废止。以修改决定形式修改法律的,一般是以“××法修正案(草案)”的形式提请审议,相关部门向常委会作“关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或常委会经审议后作出“关于修改××法的决定”,修改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施行。修正案是指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个法律案对宪法或基本法律部分条文作出修改的一种立法形式,主要用于法典化程度高、稳定性强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如刑法的修改。以修改决定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关于修改××法的决定”,表述为“关于修改××法的决定已经××会议通过,现予公布”。修改决定之后附修正本,即将原法律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的修改予以重新公布。修改决定中表述为“××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这种做法是主席令间接公布法律全文。而以修订形式进行法律修改后,以主席令公布的法律文本形式是“××法”,表述为“现将修订后的××法公布”,按修改后的条文直接重新全文公布。这种做法是主席令直接公布法律全文。采用修改决定形式修改法律后,在通过的修改决定中只规定修改决定的施行时间,该法律的原施行时间不作修改,也就是说,整部法律的施行时间不变。因此,修改前后的预算法准确的叫法应当是“修改前的预算法”和“修改后的预算法”或者“新修改的预算法”。我们平时所说的“新法”或者“旧法”,只是一种习惯性的叫法,并非一种特别严格、准确的称谓。本次预算法的修改采取的是修改决定的形式,预算法的施行时间依然是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未修改的内容始终有效,修改决定的内容自2015年1月1日以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