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宪同行 | 浙江省5例入选交通运输部案卷评查典型执法案例(案例五)

文摘   2024-12-17 18:29   浙江  

喜讯!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2024年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暨典型执法案例评析情况的通报》,浙江省共5件执法案卷入选交通运输部案卷评查典型执法案例,数量居全国第一。

浙江交通“与宪同行”专栏推出典型执法案例评析,第三期是工程质量安全典型案例,一起来看!


01

省交通运输厅查处

某检测公司篡改、伪造工程资料案


2023年,执法人员对某检测公司工地实验室进行基桩专项检查时,发现桩基检测仪器内保存的某大桥6a-4号基桩3次检测波形数据差异明显,其中前2次波形数据有明显缺陷,应当判定为Ⅲ类桩(不合格),第3次波形数据无缺陷,可以判定为Ⅰ类桩(合格),该检测公司以第3次检测数据为基础出具基桩合格《检测报告》。执法机构委托第三方以钻孔取芯法检测验证涉案桩基存在多处孔洞、夹泥现象,应当判定为Ⅲ类桩。第三方检测数据与保存在检测仪器中的前2次检测数据基本一致,与第3次检测数据完全不一致。该检测公司认可第三方检测结果,但对出现的第3次检测数据明显异常不能给出合理解释,经论证分析此种情形是检测活动中人为干预了原始检测数据。执法机构依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当事人事先拒不承认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通过全面充分的调查取证和说理论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得到当事人最终认可,承认违法事实、接受处罚。该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精准认定 强化执法逻辑支撑


在篡改、伪造类违法行为认定中,当事人主观状态为故意是此类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故在当事人否认其主观故意情形下,推定当事人具备故意的主观状态成为本案关键。在调查过程中,案涉检测公司坚称不存在主观故意,其将三次检测结果不一致归因于声测管表面物质干扰。事实上,本案中检测公司对声测管高压冲洗只能排除表面物质,混凝土内部病害检测结果并不因高压冲洗而改变。此外,检测结果从不合格转变为合格的两次检测活动仅间隔15分钟,根本无法完成高压冲洗、收放探头等一系列操作。由此可推定,该检测公司在第三次检测时,通过故意篡改原始检测数据或者伪造检测数据的方式,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本案中,检测公司理应遵循《公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JTG/T 3512—2020)之“3.1.2 根据不同检测对象和检测要求,当用一种检测方法对桩身完整性类别评判有疑问时,应选用其他不同的测试方法进行综合评判”的规定,因此,只采用一种检测方式且明显有异于原始真实检测数据的虚假数据出具《检测报告》,是当事人希望发生的结果,其违法行为主观状态属于直接故意。



严密论证 回应申辩核心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但对违背常识、常理的论述,执法机关应当有理有据地予以释明。在当事人否认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充分运用逻辑推理、经验法则及证据规则,对三次检测结果进行核实,认定涉案检测仪器内保存的第三个采集数据,不符合《公路工程基桩检测技术规程》要求,且较短时间间隔内无法进行再次检测,因此该数据系经篡改、伪造后得到。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执法人员采用说理式文书格式,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逐一予以回应,逻辑严密、论证清晰,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处理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



合法衔接 确保法律适用统一


该案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9号)施行前,但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该规章已生效,其第五十二条设定的最高罚款限额为10万元,且无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资格罚。执法机构根据《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上不仅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在部门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在法律适用上实现了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有效衔接。


来源:省交通运输厅融媒体中心 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编辑 | 郑雅璐

一审 | 郑怡萱

二审 | 徐丽婷

终审 | 翁津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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