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网页无意中发现,未经本人同意,某商家的宣传页用了自己的照片。该商家的行为是否侵犯个人肖像权?个人肖像权被侵害时应该如何维权?近日,新密法院调解了一起涉肖像权纠纷案件。
A公司为了加大公司产品的宣传力度,美化公司的宣传网页,未经李某同意就在公司网站的网页宣传中使用了含有李某肖像的写真照片,宣传其公司产品。李某发现后,认为A公司侵犯了其肖像权,将A公司诉至新密法院。
新密法院收到案件后,本着“案结事了”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发现,A公司认为其使用的照片系从网络中随意下载,李某既然把照片公布在网络上,就是默许了网友可以免费使用,且李某并非知名人物,公司网站使用行为并未对其造成影响,故不属于侵权。
法官听到A公司的解释后,才发现这可能是广大群众的普遍认识,很多人都认为网络上的照片和图片都是可以免费下载、使用的,对肖像权没有正确的认知。为此,办案法官就肖像权侵权的法律规定向A公司耐心进行释法,最终A公司负责人认识到了错误,主动向李某道歉,并迅速撤下宣传网页中含有李某肖像的照片,同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6000元。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着我们的个人形象不被未经授权地使用。而在网络时代,随着社交媒体和自媒体的普及,肖像权侵权行为愈发常见。未经本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大家在使用任何来源不明的图片或其他从网络上“免费”获得的内容时应加强法律意识,搞清楚其是否真的“免费”,避免“因小失大”。
新密法院法官提醒大家,当我们个人肖像权被侵害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第一,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第二,向侵权行为的平台、网站、视频类的相关第三方要求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方式来维护权益;
第三,保留好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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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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