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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静安区生态环境局查证辖区M公司经营图文制作和广告制品的印刷生产活动时,部分门窗开启,空间未密闭,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2024年5月,案件正式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经委托专家评估,确认该公司因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造成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金额为人民币2万余元。
静安区检察院以支持磋商的方式办理该起民事公益诉讼案,支持静安区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代表,与赔偿义务人M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磋商工作。2024年8月,各方形成一致意见,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同时,静安区检察院还积极参与制定《生态环境替代修复方案》,明确由M公司在园区内通过劳务折抵和生态环境宣传等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将周边群众感受度作为效果评估的重要内容。
此后,M公司积极组织单位员工深度参与园区内环保志愿巡逻、河道绿化带清理、普法宣传教育、“绿色星期五”等公益志愿服务活动,为提升园区企业环保意识贡献力量。
2024年10月,园区结合问卷调查情况,对M公司开展的替代修复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估报告。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检察官到现场实地查看修复成果,并结合书面材料及访谈内容对修复效果进行核查,确认周边群众感受度。经综合认定,赔偿义务人M公司按照协议内容,已积极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替代修复工作。
素材来源丨公益检察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