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摄影工作室的📸,你现在是否有拍摄孕期照、满月照需求,我们现在有活动……”
你在生活中是不是经常收到
类似有针对性的推销电话或短信🤔
🔍️为何这些商家能如此
精准投放营销信息😮
我们明明没有在相关商家处
登记个人信息✍️
对方又是如何获得我们的信息呢😤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刘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公司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非法出售给他人,牟利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有人打起月嫂服务机构的主意
R公司承包本市部分医院产房月嫂服务业务,王某某则是R公司派驻在医院的文员,负责登记母婴信息等工作。2020年7月,经营摄影工作室的邹某某到某区中心医院拓展新生婴儿摄影业务,就在这里,他偶然搭识了王某某。邹某某在了解王某某的工作后,心中一动,看到了业务拓展的新途径。之后邹某某与王某某商议,从其手中购买掌握的部分在院产妇相关信息,包括婴儿父母姓名、联系电话等。在利益的诱惑下,王某某欣然同意。然而,王某某并不满足于此,她又拉拢R公司的总文员刘某某,因为刘某某手中还掌握其他医院内月嫂业务汇总的产妇信息。王某某说服刘某某将这些信息转发给自己,刘某某在一番犹豫后,也没能抵挡住利益的驱使,加入了这场非法的交易。
就这样,他们三人形成了一个信息贩卖链条,邹某某不断从王某某处获取大量产妇信息,用于推销自己的新生婴儿摄影业务,王某某则在中间赚取着丰厚的利润,同时还将部分利润分给了刘某某。他们自以为这场交易天衣无缝,却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23年6月15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公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公安分局”)接到线索举报,王某某等三人非法信息交易行为浮出水面。
退回补充侦查 锁定关键事实
2024年5月10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收到案卷材料后,承办检察官展开了全面细致的工作。期间,检察官发现王某某、刘某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有效数据、获利金额等这些关键事实尚未查明。
为确保定罪量刑准确,承办检察官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制作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调取邹某某公司账册,结合微信账单、银行流水等客观证据,筛查重合部分信息,并移交审计。
经补充侦查,最终查明2020年7月至2023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牟利,单独或者利用刘某某非法获取R公司在提供服务期间登记的母婴信息,将上述信息出售给邹某某(另案处理)用于推销新生儿摄影业务,后邹某某向王某某支付钱款共计31万余元,王某某将其中16万余元转给刘某某。现已查明,王某某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达3.9万余条,刘某某出售达3.8万余条。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收集到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出售信息条数、违法所得金额超过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标准10倍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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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将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的,定罪量刑标准适用本解释第五条的规定。
“王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并且这些个人信息涉及对象特殊,导致众多新生儿妈妈收到电话推销骚扰,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静安区检察院公益检察室检察官徐衍表示,这类案件性质特殊,公民个人维权成本高、难度大,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最为适当。
2024年10月28日,静安区检察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除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外,检察机关还提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人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永久性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以案促治
筑牢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
案件到此并未结束。在对王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对案件进行复盘。“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从侧面反映了R公司管理存在漏洞。为找到症结点,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在案件办理期间我们主动联系R公司负责人,深入了解R公司的业务流程、信息管理机制以及员工管理等内容,并听取公司意见和反馈,确保检察建议内容的针对性与可行性。”承办检察官这样说道。
结合上述调研情况,检察官发现目前R公司存在以下几点问题:一是未依法制定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是未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个人信息处理安全教育和培训;三是未定期对处理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
为切实防范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从源头上加强母婴个人信息保护,2024年11月4日,静安区检察院向R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从严格规范和合理确定相关个人信息处理的操作权限、加强技术监管,设置风险预警处置机制、强化员工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制度等方面出发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这份检察建议中指出的问题关系我们公司可持续发展,更关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感谢检察机关为我们公司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指明方向,后续我们会根据检察建议内容成立专门整改小组,扎实推进各项整改措施落实落地。”R公司负责人说道。
下一步,静安区检察院将以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为抓手,针对医疗、快递、金融等重点领域,加大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进一步强化精准监督和源头治理,织密个人信息安全“防护网”,依法履职答好“民生考卷”的生动实践。
文字丨阮婷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