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年前
他因侵占公司货物的事情东窗事发
为逃避法律责任
先后辗转
重庆、浙江、辽宁、黑龙江等地
以假身份生活
……
2024年4月24日
逃亡十余年的唐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
近日,静安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在H公司担任销售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货物后私自对外销售,造成公司损失达180万余元。
东窗事发,为逃避责任携款私逃
时间回到2010年7月,H公司在与经销商F公司对账时,发现F公司竟然有200余万的货款账单未支付,而F公司财务人员称仅有几十万账单未支付,于是双方进一步核对,发现其中有十几笔销售合同都是伪造的,合同上F公司加盖的合同及财务专用章均是假的,H公司负责人当即怀疑可能是销售员唐某某假借经销商F公司的名义,签订虚假手机购销合同,将本应销售给经销商的手机据为己有。随后,公司负责人拨打唐某某的电话,唐某某接电后明确表示账单数额没有问题,并承诺立刻驾车返回公司解释。然而,等了许久,等到的却是电话那头传来无法连通的提示音,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负责人又试着联系唐某某的妻子,却得知唐某某才告知家人公司派其去南京出差,回来拿衣服后就离开了。此时,H公司负责人意识到唐某某可能已经潜逃至外地,遂当即向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报案。
伪造印章签订“假合同”侵占公司货物
唐某某到案后交代自己是在2008年入职H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主要负责订单洽谈。即将H公司工厂生产的数码产品销售给经销商。如果经销商有订购需求,唐某某会安排商务人员制作相应合同,并将货物出库送至经销商处,再由对方在购销合同上签字、签收,之后唐某某定期向经销商送达交易明细及应收账单。期间,唐某某发现H公司对部分手机有补贴政策,为了赚取补贴,其便想到可以利用结算账期,假借经销商F公司的名义,在原有订单中增加手机数量或者直接虚构订单,后再将手机以较低的价格销售给黄牛,待H公司调价补贴后再将该补贴据为己有。经过前期几次尝试,唐某某尝到甜头,随后开始频繁利用上述方式,谎称为完成公司销售业绩,假借经销商名义,通过伪造印章、冒名签字等方式与H公司签订大额购销合同,将H公司出库的手机非法据为己有。结果没想到在低价变卖手机后,H公司未对该款机型进行调价导致唐某某无法获得补贴。唐某某眼见未能收回的应收账款窟窿越来越大,无力弥补,遂只能选择逃跑。
细致审查,锁定关键
引导侦查,查明金额
在审查逮捕期间,承办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仔细分析唐某某犯罪手法,发现其虽然假借H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但因F公司与H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有部分是正常业务,此外另有部分是其以完成销售目标为由欺骗F公司通过走单的方式提走。为区分真实和虚假单,承办检察官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制发继续侦查提纲,建议侦查人员及时调取唐某某经手的F公司与H公司相关的全部购销合同、应付账款单、出库统计单、发票等客观证据并开展审计,进而查明唐某某骗取的手机型号、数量,以及H公司已销售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等事实,为后续准确认定其涉案的犯罪金额奠定基础。
2024年11月1日,案件移送至静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时,唐某某突然提出H公司内部曾对经销商实施过价格保护机制及返利政策的辩解。同时,考虑到唐某某犯罪行为针对的对象系H公司生产的手机,因案发至今已经十余年,H公司已经停止经营,现已无法查明其骗取手机型号、数量、进购价格,因此只能根据H公司的损失来认定唐某某职务侵占金额。在这种情况下,若唐某某的辩解属实,意味着应当返利给经销商的金额就不能认定为是H公司的损失,应当要在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为此,检察官向H公司负责人进一步核实返利机制计算标准,结合相关的价保、返利、奖励确认单等书证细致审查,在扣除部分返利金额后,最终认定H公司受损的货款金额达人民币180万余元。
经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唐某某作为H公司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伪造F公司印章,假借该公司名义与H公司签订经销合同,从H公司骗取手机后再对外销售,携款潜逃。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身为H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11月27日,静安区检察院对被告人唐某某提起公诉。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下一步,静安区检察院将持续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同时,通过组织听庭观摩、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切实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廉洁意识,进一步提高企业内部管理能力,筑牢企业职务犯罪防范“高墙”。
文字丨阮婷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