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五十)

文摘   2024-09-04 23:34   西藏  
 

第五十条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预算备案制度的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国务院向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因为各地各级人大会期不同,地方逐级上报的本级总预算有的经过人大审查,有的未经过人大审查。本条规定了经过审查批准的预算应当逐级上报备案,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本级总预算备案的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管理职责,即预算草案经本级人大通过后,本级政府应当汇总本级预算以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下一级总预算,形成本级总预算,报送上一级政府备案。备案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使其全面了解经审批的下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减少信息不对称,进而提高预算管理和监督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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