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八十八)

文摘   2024-11-01 22:49   西藏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财政部门监督本级部门预算的规定。

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加强财政管理、保障国家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维护财经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原法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与原法相比、除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外,本条增加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编制进行监督检查,是将部门预算监督关口前移,实现对部门预算的事前事中控制,完善部门预算管理的链条,形成完整、严密、科学、高效的管理体系。

依据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财政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可以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

本条还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本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具体报告内容、方式和期限由本级政府规定。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预算执行情况,包括预算执行旬报、月报、季报、政府债务余额统计报告及相关文字分析材料,具体内容、报送方式、期限由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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