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八十九)
文摘
2024-11-04 22:41
西藏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决算履行监督职责。审计监督是宪法赋予的职责。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监督对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各级预算执行单位,应当依法、自觉接受审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积极配合和支持审计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条第二款为新增内容,规定了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开透明、让权力运行在阳光下是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此次预算法修改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要建立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新法第十四条对各级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预算的公开作了详细规定。本款的规定进一步丰富了公开的内容,将审计工作报告也纳入了公开的范围。这既是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也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纠正存在的问题,更好地落实预算法,维护财经秩序,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