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九十二)
文摘
2024-11-07 22:10
西藏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预算管理权限、预算程序的六种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除责令改正外,并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关于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在预算编制、预算公开、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等方面都增加或者细化了规定,相应地在违法责任追究方面应当予以增加和细化。对应预算管理的规定,梳理了六种违法情形,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对于六种违法情形,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行政责任一般是指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制裁。行政处分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失职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的惩戒。关于行政处分要说明两点:一是行政处分的实施主体。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二是行政处分的种类。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主要是指行政处分,以及行政处分之外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责任。如果出现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