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八十七)

文摘   2024-10-31 23:20   西藏  

第八十七条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上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以及下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规定。

依据新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应当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因此,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的重要途径,就是通过下级政府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依据新法第五十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向上级政府备案,这是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重要依据和方式。但是,备案是一种事后的监督程序,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也需要一定的工作程序保证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权。因此,本条规定了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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