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八十六)

文摘   2024-10-30 22:26   西藏  


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规定。

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根据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于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这一规定有利于加强各级人大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据此,本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关于报告时间,原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未规定具体报告时间。与原法比较,新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时间,即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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