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八十五)

文摘   2024-10-29 22:58   西藏  


第八十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预算、决算的询问权和质询权的规定。

询问权和质询权是人大代表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重要权力和重要保障。

关于询问权。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人大代表享有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信息的权利;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上述规定明确赋予各级人大代表询问权。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回答询问。上述规定明确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权。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一条专门规定了询问的程序规则,即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国务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十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关于质询权。质询权是宪法赋予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权利。宪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其中,关于人大代表行使质询权,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质询程序规则。一是质询案的提出主体为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二是质询对象,为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三是质询案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四是质询案的内容包括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五是质询案的答复方式,为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六是质询案的答复处理,如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的质询程序规则。一是质询案的提出主体为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二是质询对象,为本级人民政府和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三是质询案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四是质询案的内容包括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五是质询案的答复方式,为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关于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质询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质询程序规则。一是质询案的提出主体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二是质询对象,为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是质询案的形式为书面形式。四是质询案的内容包括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五是质询案的审议程序,为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六是质询案的答复方式,为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监督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质询规则,省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三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预算、决算有关事项开展专题询问,有关政府或者财政等部门负责人须到会回答询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有关政府或者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询问应当作出回答。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询问的有关政府或者财政等部门负责人应当补充回答、重新回答,或者由政府或者财政等部门会后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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