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九十一)

文摘   2024-11-06 22:39   西藏  

第九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

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社会公众的预算监督权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违反预算法的行为,具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社会公众的神圣权利。社会监督与人大监督、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相比,具有特有的优势:一是主动性和独立性,二是公开性和开放性,三是监督主体具有广泛性。因此,本条的规定使预算置于社会公众监督之下,可以对政府部门的预算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进而可以有效防止财政资金的滥用,对提高预算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义务和对检举人和控告人的保护措施。有关国家机关在受理检举、控告和查处检举、控告案件时,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追查检举人、控告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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