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八十三)

文摘   2024-10-25 23:17   西藏  


第八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本条是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预算、决算的规定。

监督预算、决算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职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限,即对中央和地方的预算、决算履行监督职责。一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监督职责。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职权。预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下简称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中央和地方的预算履行监督职责。二是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监督职责。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中央和地方的预算进行监督。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务院的工作;预算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另外,预算法第六十九条还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开展监督。其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中央和地方的决算进行监督。根据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各级决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经国务院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八十一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八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对省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该项决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审议决定撤销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省级政府重新编制决算草案,提请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决算同样要履行监督职责。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限,即对本级和下级的预算、决算履行监督职责。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每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当年年度本级总预算草案以及上一年度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此进行审查。总预算草案包括本级和下级预算,总预算执行情况也包括本级和下级预算执行情况。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均可以履行监督职能。而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力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限,宪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政府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预算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方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同样也在预算法第六十九条作了规定。决算监督方面,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样对本级和下级决算履行监督职责。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本级预算、决算。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设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职权;第(十)项规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撒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因此,对本级预算、决算的监督职责就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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