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解读(八十四)
文摘
2024-10-28 22:41
西藏
第八十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本条是关于预算法立法宗旨(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调查权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预算监督职能的重要保证。宪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同时在第六章专门规定了调查委员会的设立和工作程序。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监督法第七章对于特定问题调查作了专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调查委员会,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组成,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