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理解数罪并罚制度中的“刑罚执行完毕”
(一)裁判观点
数罪并罚制度中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只要行为人所犯的后罪是在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执行完毕之前的,在对后罪作出判决时,均应适用数罪并罚制度;只有行为人所犯的后罪是在前罪被判处的所有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都执行完毕之后,对后罪判决时才不适用数罪并罚制度。
(二)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附加罚金刑未执行以前,又犯新罪,对其未执行的罚金,应当在对作出新罪判决时予以并罚。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9期-总第122号案件
二、滥用职权同时又受贿是否实行数罪并罚
(一)裁判观点
行为人在实施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的同时又收受贿赂齐备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滥用职权和受贿两个故意,客观上既实施了受贿行为又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从客体上讲,由于被告人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使国家税收等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被告人受贿犯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由此可见,被告人的行为符合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特征。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76期--总第652号案件
三、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如何数罪并罚
(一)裁判观点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缓刑考验期间不同于刑罚执行期间,羁押时间也不同于已执行刑期,对此情形,应当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滥伐林木罪和盗窃罪直接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先行羁押的时间,应当在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之后依照刑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折抵。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76期--总第648号案件
四、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发现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的,是否应当数罪并罚
(一)裁判观点
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应当视为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无须进行数罪并罚。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表明其在社会改造期间,主观恶性依然很深,社会危害性依然很大,应予严惩,因此,在对被告人单独以敲诈勒索罪定罪量刑时,可将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再犯新罪作为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充分贯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上所述,对于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但在暂予监外执行完毕后才发现的,无须数罪并罚,只须单独对所犯新罪定罪且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即可。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87期--总第797号案件
五、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如何处理
(一)裁判观点
罪犯在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不计入已执行的刑期。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在上诉人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尚在假释期间,假释期限尚未到期,因此假释期间的时间范围应该视为原判刑罚的执行期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刑罚的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数罪并罚,而且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99期--总第1009号案件
六、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数罪并罚中的理解与适用
(一)裁判观点
对数罪并罚的案件,在不超过一审判决决定执行刑罚,且对刑罚执行也无不利影响情况下,将多个罪名改判为一罪并加重该罪判处刑罚,不违背上诉不加刑原则。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一审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无期徒刑,而二审直接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 15 年,可见,不但没有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反而减少了罪名,减轻了刑期,既做到了罪责刑相适应,又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没有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精神和要求。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03期--总第1088号案件
七、前罪判决因漏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被再审纠正的,数罪并罚时剩余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如何计算
(一)裁判观点
前罪再审改判确认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间,不必然影响本罪应予并罚的剩余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因本案被羁押的期间不能视为执行主刑,故该期间应计入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刑期。而在本案判决时,其被羁押的期间已经折抵为主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此,故不应将该期间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因此,本案判决应予并罚的尚未执行完毕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应作相应延长。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28期--总第1418号案件
八、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并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一)裁判观点
先基于一个图财目的,在犯罪过程中,又产生了另一暴力图财的犯意,先后实施了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一为抢劫,另一为敲诈勒索,且在抢劫行为实施完毕后,继续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两者之间不存在目的和行为的牵连关系,故应分别定罪,两罪并罚。
(二)裁判理由
从犯罪动机而言,本案是先后两个互不包容的犯罪故意,被告人等人几乎是在同一时间段以敲诈起意,随着事态的发展,又产生了抢劫钱财的犯意,虽有交叉,但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故意,于同一地点分别实施了两种犯罪,且抢劫行为实施完毕以后,另一敲诈勒索行为仍在继续实施,行为之间无法形成吸收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42期--总第332号案件
九、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是否应数罪并罚
(一)裁判观点
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两名被告人分别作为各自所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此外还以自然人身份独立实施了走私普通货物罪,虽然这两种犯罪罪名相同,但二者的犯罪构成具有本质的不同,显然属于两种犯罪,因此,这种情况应属于异种数罪,应当适用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58期--总第455号案件
十、采取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是以强奸罪一罪论处还是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一)裁判观点
采取足以致人伤亡的暴力手段实施强奸,并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以强奸罪一罪论处。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预谋入室强奸,被被害人发现后将其打昏,而后实施奸淫行为。鉴定意见证实,被害人系被质地较硬的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死亡的结果系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导致,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持间接故意心态,属于刑法规定的强奸致人死亡的情形,不应再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96期--总第944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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