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
(一)裁判观点
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单位犯罪。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生在1994 年 8 月以前,一审判决根据当时的法律即 1979 年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以投机倒把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正确的。本案在二审和复核期间,《决定》和修订后的刑法先后颁布实施,依据该两部法律的规定,被告人为南方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牟利的行为,应认定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期-总第3号案件
二、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如何界定
(一)裁判观点
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此特征是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所在。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不论是以停业的湛江市贸易开发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年检和税务登记证,还是向税务主管部门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都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但这些只是表面现象,因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犯罪不以单位名义将难以实施。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被告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所得并没有归单位所有,而是绝大部分都被被告人用于个人经商和挥霍。因此。一、二审法院认定张贞练为自然人犯罪是正确的。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4期--总第89号案件
三、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裁判观点
其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其二,是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二)裁判理由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虽然是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经法庭质证确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璐林具有决定、批准、授意、指挥、组织企业人员采用“打白条”的形式,在帐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以偷逃税款的行为,且相关证据证明偷逃税款系匡达制药厂总经理授意所为,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系被告单位偷税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追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被告人无罪的判决是正确的,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33期--总第251号案件
四、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少量违法所得用于单位的经营活动,绝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无法查清的,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一)裁判观点
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代表通华公司伙同其他被告人采取由通华公司包税方式签订代理进口合同,自己或通过他人逃避海关监管,将移动电信设备等货物走私进口,偷逃应缴税额的行为,属于以通华公司名义实施的走私犯罪。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43期--总第336号案件
五、“售假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一)裁判观点
专门的“售假公司”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裁判理由
具体到本案,被告人以上海易才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特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招聘网络技术人员和网络销售业务员、在互联网上设立 LV、GUCCI 商品销售网站、通过互联网向外国客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LV、GUCCI商品,这此行为均是以公司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典型的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行为,此类公司被俗称为“售假公司”。即使公司是合法成立,以公司的名义对外营业,且实施了部分合法的经营活动,也由于公司是以实施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78期--总第676号案件
六、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一)裁判观点
并不是所有的一人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从刑法的实质合理性标准来考察,只有依法成立,取得法人地位,具有独立人格的一人公司,才有可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单位新客派公司系按照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人格和法人治理结构,客观上也确实从事了一定的合法经营活动,故其实施的犯罪应当按照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处理。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82期--总第725号案件
七、如何理解和把握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
(一)裁判观点
一人公司的行为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的标准同样在于其是否具有独立人格。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众超公司、一丰镐公司经合法注册成立,被告人是该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应当被视为公司的独立意志。同时,被告人依照法律程序办理手续实际出资,众超公司、一丰镐公司具有独立的财务状况,可以与被告人的个人财产明确区分,虽然进行了合同诈骗行为,但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在收取货款后系用于其个人开支。因此,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人格,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周敏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了公司利益而进行合同诈骗活动,应当被视为公司的行为,构成单位犯罪。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82期--总第726号案件
八、开票单位未到案时能否认定受票单位构成犯罪
(一)裁判观点
开票单位未到案的,可依证据认定受票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开票单位以及受票单位均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公司负责人对受票公司和深圳两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供认不讳,虽然深圳两公司未到案,但相关证据足以认定受票但闻与深圳两公司之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依证据认定受票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17期--总第1284号案件
九、如何把握“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一)裁判观点
根据《单位犯罪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对单位实施的行为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必须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两种情形。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中安公司在成立后提供了保安服务等正常业务,如果仅因中安公司未获取保安服务许可证这一形式要件而将这一行为认定为犯罪,进而因公司主要从事这一行为对公司的行为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个人犯罪追究责任,降低入罪门槛,实际对被告人产生了双重不利的后果,也背离了常识、常情、常理。基于上述考虑,本案经营保安服务业务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情形。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22期--总第1337号案件
十、村民委员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
(一)裁判观点
村民委员会符合“单位”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可认定为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
(二)裁判理由
本案中,村民委员会符合“单位”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属于单位犯罪的适格主体。以村民委员会为主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但由于刑法第三十条没有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追诉对象承担刑事责任,且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未规定以诈骗罪追究 单位的刑事责任,本着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严格遵守,无法对村民委员会 进行追诉,只能在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村民委员会的违法所得,则可以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追缴。
(三)观点来源
刑事审判参考汇总--128期--总第1420号案件
律师简介
*本微信文章仅用于交流,不代表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转载请在文章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