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学术   2024-10-19 16:34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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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0〕125号

成文日期:2000-12-07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年第1号 )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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