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与救济方式

学术   2024-10-16 22:09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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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与救济方式 | 大成 · 研究

业务二部 大成太原办公室


执行程序中,如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该到期债权属于可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财产,对申请执行人债权的实现具有重大影响。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已成为其实现债权的重要途径之一。第三人到期债务如何执行、异议如何处理属于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但由于异议内容多样,裁判规则、处理方式不统一,使得许多案件中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对异议审查处理的争议较多。本文就第三人到期债务如何执行及救济方式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如下分析。


一、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

(一)执行到期债权的前提条件

通常情况下,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应包括以下三个条件:(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2)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3)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是对第三人采取执行措施的关键,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到期的,第三人对该债务依法或依约定有清偿的义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提,是由于某种原因,被执行人暂时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或者暂时只能具有部分偿还能力;“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没有异议”是法院对第三人采取措施的保证,说明第三人对所欠债务认可,或者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如果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则不能执行。

除上述三个条件外,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还应该包括下列条件:(1)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也规定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因此,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进行执行时,必须要有申请执行人申请才能启动,否则,法院不得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2)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在未通知第三人的情况下,直接对第三人进行强制执行。 

(二)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

第一步 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1)冻结债权需由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由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未经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不得进行处置。到期债权同样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执行前需由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冻结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人民法院在收到冻结申请后,审查或经调查确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应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禁止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支付冻结额度内的款项。

(2)关于未到期债权能否冻结

人民法院不仅可以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采取冻结措施,如被执行人债权尚未到期,人民法院也有权冻结。最高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指出:“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六百三十三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次债务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冻结。”因此,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法院同样可以冻结,但需在债权到期后方可予以执行。

第二步 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时,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而且应当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15日内向法院提出异议;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实务中,有些法院不发出履行通知,直接裁定强制执行,有的则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代替《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未告知第三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及其期限。此时,第三人可能会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违背法定程序为由,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要求撤销执行行为。 

第三步 强制执行

(1)符合强制执行条件时,法院应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到期债权

《执行工作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在司法实务中,法院一般会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2)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的方式

根据现行法律规范以及司法实践,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是在不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直接强制执行第三人的财产,对第三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并进行处置、划拨。这里需要注意两方面的内容:

首先,司法实务中主流裁判意见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按照《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加的情形,否则不能追加。将第三人(即到期债权次债务人)追加为被执行人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应将第三人列为被执行人。

其次,在第三人不属于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时,法院可裁定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直接执行第三人的责任财产,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处置和划拨。


二、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有异议时的处理方式

1. 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得进行实质审查

如前所述,在法院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指定15日异议期后,如果第三人既没有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又没有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但是,如果第三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应当如何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执行规定》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处理:首先,对于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法院不应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第三人提出债权不存在、债权金额未确定、债权未到期、第三人拥有履行抗辩事由、债权已消灭等与债权债务本身有关的异议,法院对于该异议不进行审查,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对于第三人提出的上述异议,法院可以直接予以驳回。

其次,对于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出的异议,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如果第三人提出没有履行能力、与申请执行人没有直接法律关系、应当先行执行被执行财产等,并不代表第三人对债权债务本身存在异议,法院可直接驳回该异议。在(2017)粤03执异88号案中,深圳中院就认为,在法院向中科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中科公司异议称本案未确定被执行人龙翔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即向该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异议显然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3条所规定的异议范围,最终深圳中院认为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符合法律程序。

2. 第三人超出履行通知指定期限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

实务中,有些第三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是在指定期限经过以后再提出异议,此时应当如何处理?司法实务中主流裁判意见认为,第三人没有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效力,第三人超过期限才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对该到期债权是否存在、债权具体数额等进行实质审查。

因此,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进行实质性审查,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第三人超出履行通知指定期限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债权债务是否存在、债权具体金额、是否到期、是否存在履行抗辩事由等进行实体审理,然后作出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裁定。在(2021)最高法民再257号案中,最高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65条规定,在执行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中告知当事人异议期限,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其强制执行;次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虽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但次债务人没有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意味着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效力。次债务人超过期限才提出不存在到期债权等异议,执行法院一般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该到期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进行实质审查。




结语

到期债权的执行是提升执行工作效率、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的重要方式,但如果过程中方式运用不当,极易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给与被执行人、第三人充分的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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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梁家珲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

权益合伙人


梁家珲,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团总支书记。太原市青联政法界别委员、太原市青法协理事、太原市晋源区法学会专家库成员。

专注于建设工程争议解决及企业合规等法律服务领域。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方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煤炭第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大型企业提供了高质量诉讼服务。并被山西省信访局、山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西省分行、古县人民政府、五台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工程分公司等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聘为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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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梁家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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