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 | “关键少数”如何跟上、适应、引领审判工作现代化

学术   2024-10-17 23:15   河北  

刊名题字:董必武



PEOPLE’S JUDICATURE

首席大法官述论





“关键少数”

如何跟上、适应、引领

审判工作现代化




文/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张军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19期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少数’,对全党全社会都具有风向标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关键少数”的履职能力水平,直接关系到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践行与实效。“关键少数”不仅是指党组书记、班子成员,各级法院的部门负责人及审判长,在所辖范围内都是“关键少数”,都要发挥关键作用。新时代新征程,各级法院的“关键少数”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深悟透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三个自觉”,勇于破解难题,遵循司法规律,以忠诚干净担当的实际行动跟上、适应、引领审判工作现代化。



一、做好司法审判工作要始终坚持“三个自觉”


审判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人民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件、完成的每一项任务,都与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密切相关。“关键少数”要带头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做到入脑入心,形成“肌肉记忆”,自觉认识到肩负的责任,主动做实“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



(一)

要强化政治自觉


做到政治自觉,根本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是法院一切工作、全体法院干警首先要遵循、把握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政治自觉并不是高大上,体现在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上,体现在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的实效上。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是当然的、起码的要求;更高标准是通过依法能动履职,积极主动地维护和促进党的全面领导在各领域落到实处,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必须在深刻理解领悟的前提下,自觉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纲”和“魂”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就综合治理类司法建议工作制发司法解释,并针对涉商品房预售、信用卡、电影知识产权保护、保证保险、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等领域纠纷多发反映的问题,主动发出司法建议,促推综合治理、规范管理,一些领域矛盾纠纷应声而落,这就是立足审判工作助推国家治理,推动从更高层面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的政治自觉。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大量为重复访,主要原因是来信得不到及时回复,长此以往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侵蚀的是党的执政根基。必须反思涉诉信访工作是否真正做到了“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是否做到了“有信必复”、实质化解、访源治理,是否把信访工作法治化落到了实处,以此检视是否做到了政治自觉。



(二)

要强化法治自觉


法治自觉就是以法治的更高标准、人民群众满意的更高目标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更好融入和促推国家治理。持续深化环境资源、知识产权、涉未成年人等领域“三审合一”,推进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从“物理”聚合到“化学”融合,既是改革任务,也是实践要求,既是推动专业建设、统一裁判尺度、不断提质增效的审判需要,更是促推相关领域综合治理的法治需要。必须通过“三审合一”机制统筹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确定调处矛盾纠纷、制裁违法犯罪的方式方法,更好促推民事赔偿、行政履职、刑事追诉依法衔接、高效协同,实现“1+1+1>3”的更全面、更综合的治理效果。



(三)

要强化审判自觉


审判自觉就是在审判工作中体现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定职责。依法妥善审理、实现案结事了是法院的职责,做到审判自觉就要再向前一步,加强相关案件分析研判,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促进解决引发案件的深层次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依法处理好涉企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是法院的职责,做到审判自觉就要积极能动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通过“真严管”“真厚爱”,把依法平等保护的要求落到个案办理中,最大限度保企业、保民生。



二、着力破解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中的难题


问题是时代的声音。问题就是矛盾,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因、动力,解决问题才能推动发展。坚持问题导向,是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经验总结。党把“关键少数”放在重要岗位上,是要领导干部担当干事,而不是做太平官、“守摊子”。“关键少数”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勇于破解难题、敏于发现难题、善于解决难题。



(一)

要有破解难题的担当


“关键少数”关键在担当!忠诚干净担当,落点在担当。


首先,忠诚要看担当与否。对党忠诚,是具体的、实践的。遇到问题怎么看、怎么干,不仅是一般的态度问题,也不仅是能力问题,根本是忠诚与否的问题,考验我们是否把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从人民根本利益最大化出发研究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主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撤回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再审申请条件的内容,得到社会各方面广泛认同,地方各级法院也发自内心支持。调整后,最高人民法院直面受理相关案件大幅增长的现实,通过加强诉源治理、审判管理、业务指导,实质性提高一、二审裁判质效,从源头减少上诉、申请再审。这些都体现了担当。各级法院、各业务条线都要把自身的责任担起来,做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不能搞矛盾下放、上交、推诿。


其次,担当是应尽之责。做好工作离不开担当作为,不作为就是不担当。矛盾问题是普遍存在的,躲不开、绕不过,如果遇到矛盾就绕道走、碰到难题就往上交,只会让矛盾问题久拖不决、最终变成顽瘴痼疾。相对薄弱基层法院一些问题多年解决不了,有各自不同的原因,共同的症结在党组、在领导班子、在“关键少数”。思路不能及时跟上、对存在的问题见怪不怪、抓落实停留在口头上、干工作满足于完成任务就行,实际无异于“躺平”,是无所用心、无所作为,也是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所不允许的。薄弱院要重自强,党组书记要带好头、当好班长,抓工作不能浮在面上,要深下去、往实里抓;上级法院及各业务条线也要强化脱薄帮扶责任。各级法院院领导不能为“完成任务”而办案,不能搞单纯的“随机分案”,要主动承办信访积案、发回重审案件、疑难复杂的影响性案件。只有到办案一线查阅卷宗、合议案件、核改文书,才能从细枝末节中发现审判执行工作的问题症结,指导、规范审判工作。只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办理积案难案,才能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审判工作整体质效。院长要落实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法定职责,通过主持审委会会议发现典型、影响性案件处理中体现的司法理念、政策把握方面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最后,干净才可能担当。没有做到干净,实际上就是不忠诚,也不可能有担当的情怀和勇气。“关键少数”违纪违法大多会连带出一批干部,甚至造成“塌方式”腐败。各级法院“关键少数”要严于律己,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要把敢抓敢管、严抓严管、常抓常管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担起来,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二)

要有发现问题的敏锐



能否发现问题、发现深层次问题,是能否抓住工作难点、堵点的关键。不能自觉、主动、敏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甚至掩饰问题,是更突出的问题。


要解决发现不了问题的问题。无论是无所用心不想发现问题,还是不敢担当不愿发现问题,抑或是粉饰太平不去面对问题,都是政治责任担当、主体责任落实出了问题。所以,首先要从政治上去认识、解决发现不了问题的问题,再谈敏锐发现问题的方法。要善于通过实地调研发现问题。“纸上得来终觉浅”,不去实地调研,听真话、察真情,不可能把情况摸清、问题找准、对策提实。要善于通过数据会商发现问题。数据会商是深层次的调研,最高人民法院自今年一季度起,数据会商后向各高级法院发送定制式“体检表”“诊断书”,点对点分析数据、指出问题、促进解决。要把数据变化作为抓工作的参照,认真研析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关注的苗头性问题,追问、弄清原因所在,综合采取措施。


要解决对问题见怪不怪、习以为常的问题。发现问题的目的是解决问题。发现问题不解决,比发现不了问题更应反思。一些问题之所以反复出现、变成“老大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关键少数”、领导班子、上级法院对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抓整改“轻拿轻放”,最终个别问题变成普遍性问题。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全国法院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司法突出问题整治整改工作,关键是抓好落实、确保实效。



(三)

要有解决问题的智慧


解决问题靠担当,也要靠智慧。面对问题时,要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审判智慧,从法治中国建设、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去思考、落实,最大限度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只有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势,在党的领导下推动形成法治建设合力,才能实现最佳办案效果、发挥最大治理效能。解决案多人少问题,既要通过科学管理、内部挖潜提质增效;也要以“我管”促“都管”,通过诉源治理预防和减少纠纷成讼,依靠各种力量共同化解矛盾;还要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向党委报告实际情况,争取领导和有关方面支持。


要善于运用双赢多赢共赢思维。司法审判工作本身带有监督属性,开展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只有把一致的目标、共同的责任讲清楚,把坚定的原则、谦虚的态度和柔软的身段结合起来,才能汇聚合力。行政权和审判权根本上统一于党的绝对领导、统一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司法审判必须把监督就是支持、支持就是监督贯穿始终,以双赢多赢共赢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针对行政案件上诉率、申请再审率高问题,要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加强对诉讼请求和核心争议的审查、回应,做实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对一审裁判不支持老百姓诉求的,耐心释法说理,既要解“法结”,更要化“心结”;对一审裁判不支持行政机关的,也不能一判了之,要会同行政机关从源头查找问题、改进工作,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要通过同堂培训、联合调研等方式,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标准,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共同做好行政争议源头治理、促进依法行政的工作。


要善于牵住“牛鼻子”。“牛鼻子”就是关键环节、主要矛盾。要以辩证思维分析解决问题,在千头万绪的矛盾中抓住根本,在关键点上集中发力,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加强相对薄弱基层法院建设,不仅要推动薄弱院的审判理念、能力跟上、适应人民群众更丰富内涵、更高水平的需求,更要通过抓点起到带面的作用,促进整体提质增效,带动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全面推进交叉执行,不仅要解决执行积案,还要通过做实提级执行、指定执行,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权力、关系、人情干扰,更要通过复核复盘、追责问责激活整体执行动力,促进执行生态发生积极转变。



三、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科学推进司法审判工作


从事党领导下的司法审判工作,不是简单地“依法”审判就可以,必须遵循司法规律。“关键少数”要善于将司法规律体现和贯穿在能动履职、审判管理、队伍管理等各方面。



(一)

正确认识和把握能动履职中的司法规律


能动履职,简单讲就是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地、自觉能动地履行职责,本质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审判领域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实践。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积极推进司法系统改革,积极能动地适应时代发展对司法机关提出的新要求。以相对保守的英国为例,《人民法院报》法律文化版刊载的“英国法院系统2023年年度报告”,介绍了英国法院通过加强审判管理、开展远程审理等努力提升审判效率,解决同样存在的案多人少问题;英国最高法院首次到首都之外的地区开展巡回审判,便于更好化解矛盾纠纷;英国法院组织同法律从业人员、法学院学生交流,增进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中国法院可以更主动地通过依法能动履职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是党领导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要求及其优越性的体现,更是职责所在。


坚持能动履职要立足依法办案主责主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审判执行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主责主业,目标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能动履职不能脱离依法办案主责主业,根本要求是准确把握法的精神,在法律框架内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在切实履行好审判执行职责的基础上,还要结合办案中了解的发案情况等,以能动履职做实“抓前端、治未病”,针对深层次治理问题,提出高质量的司法建议、工作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堵塞制度漏洞、补齐治理短板。


坚持能动履职要尊重司法规律。无论是一般的司法规律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规律,实践中都必须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结合”的要求落到实处,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否则可能出现水土不服、事与愿违的问题。要落实好审级独立原则,让每个审级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同时处理好审级独立和审判监督的关系。上级法院要通过条线指导、发布案例、通报突出问题等方式履行好对下监督职责,确保案件裁判取得最佳效果。 


坚持能动履职要积极主动促推治理。围绕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坚持个案办理与促推治理同步,从源头预防和减少类案多发高发,是能动履职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量持续保持高位运行,尽管通过开展诉前调解,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各类调解力量直接受理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发生的纠纷,在萌芽状态、尚未激化诉至法院前即予以调处化解的数量和占比都不高。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发挥还有很大潜力。如果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下,能动地把诉调对接的“调”向前延伸,履行好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的职责,促推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成讼之前,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司法建议是以能动履职促推治理的重要方式。建议发出后,要持续跟进抓好落实,携手主责部门实现协同治理、综合治理。


坚持能动履职要做到“不越位”“不逾矩”。能动不是盲动、乱动,必须把握好“依法”这个边界。要准确把握审判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职责定位,通过司法审判发现问题,向党委报告,向有关方面反映,解决好典型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能动履职一旦越过界限,势必损害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更谈不上“三个效果”相统一。



(二)

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管理中的司法规律


审判管理是审判业务工作的中枢。推进审判管理现代化,必须做实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管理。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的基本考量、价值导向、工作要求。指标体系强调尊重司法规律,坚持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的导向,总体科学简便,符合审判管理工作需要。有了科学指标,还得抓好落实、科学运用。要坚决摒弃“年度结案率”“案件结收比”等指标,通过“审限内结案率”解决“年底不立案”问题。要不断优化指标体系并通过设置“合理区间”、不搞简单排名等措施,让各级法院、一线法官感到有提质增效的压力,同时不必盲目攀比。要以不同方式检查、通报、批评“反管理”以及数据层层加码,促推各项指标考出实效、各项管理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关键少数”要对照指标体系,掌握本地区本条线审判执行工作整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符合实际的改进措施,切实让指标体系真正发挥出应有作用。


要充分全面用好“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建好、用好“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关键是“关键少数”带头,引导一线法官逐渐增强案例意识,养成上网、入库的习惯。凡有争议案件、当事人有异议的,都要主动从网、库中找依据,提高裁判说理的接受度,切不可认为是办过的类案就径行下判,或者不顾当事人有不同意见、认为没必要用案例库的同类案例去做释法说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院要担起更重责任,通过在“法答网”直接答疑统一规范法律适用,示范带动下级法院落实《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做好案例入库、使用、动态调整工作,实现网、库共建共享共用。要积极推进“库网融合”,对照“法答网”的高频提问及时在案例库补充相应案例,通过争议提问发现培育典型案例,实现“以问补案、以案答问”。


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全链条全周期管理的要求。审判质效方面的问题,表现在基层,根子在上面,说明上级法院对下监督弱化、虚化。上级法院要更多把眼睛往下看,通过数据会商、实地调研、座谈交流等方式,促进提升一、二审的审判质效,以强基固本促进整体工作发展。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优化工作机制,完善审级监督体系,强化审判条线指导,有效解决“下沉有余、上提不足”的问题。要努力在每个环节都求极致,做实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避免问题后传、上交。面向未来,司法审判工作会持续有更大压力:不是在立案、审判环节就是在执行环节,不是在一审就是在二审、再审,不是在下级法院就是在上级法院。要重视立审执信全链条全周期管理,坚持辩证思维、系统思维,遵循司法规律,通过科学的审判管理和有力的对下监督,让该承担压力的把责任担起来,努力从源头、立案、首办、一审解决问题,一体充分、能动履职,做实做优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三)

正确认识和把握队伍管理中的司法规律


只有符合法院特点、司法规律的队伍管理才能激发法官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审判自觉,调动审判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能动性,实现从“要我干”到“我要干”、从“办结案”到“办好案”的转变、提升。


要把队伍管理融入审判管理。司法办案是审判权力运行的基本载体,要把管住“案”作为管住“人”、治好“院”的落点。通过审判数据的升降变化,敏于发现背后的“人”的因素,通过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合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解决思想认识上、能力水平上的差距。


要把评案和考人贯通起来。绩效考评作用发挥如何,重在“关键少数”,能否真正落到实处,是对“一把手”的政治检验。要进一步抓实全员、全面、全时考核,合理设置考核指标,把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区分出来。要完善员额管理,实现能进能出,特别是“出”一定要落实。因种种原因不能适应、胜任审判任务要求的,要从员额中退出来、调整到更适合的岗位,做到人尽其才。要通过绩效考评、审判质量管理、干部队伍管理对员额法官提出更高要求,督促不断自我完善、自我提升。


要把党的纪律自觉作为办案纪律。政治纪律不落实,司法办案就一定不能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如果法官漠视群众感受、吃吃喝喝、生活作风不检点,人民群众一定不能相信他会秉公办案。司法审判工作的属性特点决定了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同时也是办案纪律,必须融入、落实到调解、立案、审判、执行和诉源治理全过程各环节。要紧盯以案谋私、枉法裁判、权钱交易等问题多发环节,有针对性地解决审判管理不到位、制度规定不落实等问题,以铁的纪律确保司法审判公正高效权威。


增强“三个自觉”,勇于破解难题,遵循司法规律,三者辩证统一。“关键少数”要不断深化思考,通过正确的依法履职真正做实做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更好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责任编辑、公号制作:李泊毅

审核: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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