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是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必须赔钱!”
“赔偿款这么多不合理!”
市三中法院调解室里,争吵声此起彼伏。
事情还要从一件生命权纠纷案说起……
某政府民政办因社会福利院楼顶彩钢棚被风刮坏需要维修,福利院负责人经人介绍与不具备相应作业资质的曾某认识,双方签订了维修合同。合同签订后,曾某雇请不具备特种作业资质陈某维修彩钢棚。2024年8月16日,陈某在维修彩钢棚的过程中从5楼楼顶摔落在地上,经抢救无效死亡。
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以某政府、曾某为被告诉至丰都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29万余元。丰都法院判决曾某、某政府分别赔偿陈某法定继承人90万余元、19万余元。后曾某不服,向市三中法院提起上诉。
(调解现场)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双方矛盾异常尖锐。为扎实推进矛盾纠纷化解,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承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根据本案争议焦点,法官坚持依法为据,提前拟定调解方案,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耐心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曾某及某政府当场一次性向陈某法定继承人支付赔偿款。
(当事人在调解书上签字)
该院将“三理融合”审判法运用于涉未成年人案件的调解程序,“三理融合”系坚持依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推动情理感通、事理说服、法理裁判贯穿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全流程,努力实现最佳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