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析案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or加工承揽合同?管辖权如何确定?

民生   2024-12-19 17:30   重庆  

案情简介




B公司是渝湘复线武隆至道真段的施工单位。2021年1月,B公司取得武隆区某村集体用地作为取料场的临时用地使用权,期限二年。2021年7月,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在该取料场投资建设生产设施、设备以及厂房,来开采加工碎石,生产机制砂,B公司按照约定单价收购成品,合同期限三年。  

后A公司对取料场进行施工建设、购置生产设施设备、雇佣人员。2022年12月,B公司向A公司发送《告知函》,告知因取料场土地使用权即将到期,要求A公司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取料场用地期限的延期手续。

A公司认为,取料场矿石开采为行政机关赋予B公司的专属权利,B公司将其转让给A公司的行为违法,且B公司隐瞒土地使用权期限,导致A公司生产出4000吨产品就被强制关停,应当予以赔偿,遂向武隆区法院提起诉讼。

B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武隆区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图片源自网络

裁判结果




武隆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永川区法院管辖,该约定有效。B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本案移送永川区法院管辖。

A公司不服,以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A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海瑞析案




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案涉《分包合同》的性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对合同性质的不同界定,决定了本案不同的管辖法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主要区别为:

对主体要求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人有严格的资质要求,承包人必须是具备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合同对承揽人资质没有强制要求。

受国家相关部门约束不同建设工程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国家对工程质量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承揽合同对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则以当事人合意为主,国家一般不予干预。

救济途径不同。建设工程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有权请求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并以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承揽合同定作人不按约定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本案中,B公司与A公司签订案涉《分包合同》的目的是A公司向B公司提供合格的砂石产品,A公司在临时场地上进行厂房建设、设施安装等,均是为生产砂石创造条件,是为了满足临时性、短期性的使用需求,对A公司的建筑资质、场地建设质量国家并无强制性要求。从救济途径看,A公司通常无法请求对已建好的临时场地工程行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可以依法对砂石产品行使留置权。

综上,本案为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属于一般合同纠纷范畴,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后由永川区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有效。


文/立案庭 靳浩佳

编辑 校对/张琪琦 王利刚

审核/郭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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