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民生   2024-12-31 16:08   重庆  

目 录


1

何某、余某诉熊某、熊某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

刘某某诉黄某某、何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3

周某、蒋某华诉张某蓉、某旅游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4

张某诉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5

曾某诉冉某、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6

梁某某诉重庆某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7

重庆市某有限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勾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

8

王某等诉重庆市某镇政府、某村委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9

某老年公寓管理公司诉某镇政府委托合同纠纷案

10

张某某诉田某、杨某等家庭纠纷案


何某、余某诉熊某、熊某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养父母”参照近亲属获赔,彰显公平正义

(丰都法院)

基本案情

隆某系何某和余某的婚生子,其出生后由隆某富抱养。在隆某尚未成年时,与亲生父母相认,但仍由隆某富抚养。后隆某富死亡,无人抚养隆某。当地相关部门在征得隆某和隆某富的弟弟隆某兵同意后,确定由隆某兵、杨某华夫妇监护隆某并保管隆某富给隆某的遗产十二万元。后隆某兵、杨某华对隆某进行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和监管。

2023年,隆某遭遇车祸,医治无效死亡。在隆某重伤治疗期间,隆某兵将前述十二万元用于救治隆某;何某、余某主动垫付部分医疗费,并将隆某转至重庆医院救治;隆某亲生姐姐、姐夫在治疗期间照看隆某。隆某死亡后,何某、余某为其办理丧事并安葬。后何某、余某,隆某兵、杨某华分别将侵权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隆某出生后即由隆某富抱养,隆某富死亡后,继续由隆某兵、杨某华进行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和监管。隆某生前与隆某兵、杨某华之间形成了密切的共同生活关系和精神依赖关系,故应认为隆某兵、杨某华有权参照近亲属的规定主张赔偿。另一方面,何某、余某在隆某抱养给他人十余年后进行了认亲并联系交往,对隆某的成长给予了一定的关怀、关爱,在隆某重伤至死亡期间,对隆某进行全面的监管照顾,亦可视为其在特殊期间对隆某进行了事实抚养。鉴于此,何某、余某亦可作为特殊期间的事实抚养人参照近亲属规定酌情主张适当赔偿。综上,酌定由隆某兵、杨某华分得80%赔偿份额,何某、余某分得20%赔偿份额。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近亲属作为被侵权人死亡时的赔偿权利主体,是考虑到近亲属与被侵权人之间具有经济生活上的紧密联系和伦理情感上的强烈依赖,被侵权人的死亡对近亲属造成的损害最为显著和直接。本案中,何某、余某作为隆某的亲生父母,但多年来未实际抚养隆某;而隆某富与隆某兵夫妇虽不是隆某法定意义上的近亲属,但他们对隆某进行长期抚养、与其共同生活,形成了密切的情感依赖性和财产共享性,隆某离世必然会对其造成精神损害与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判决隆某兵夫妇参照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是对实际抚养人的善良与担当品质的肯定。本案的裁判既符合民众预期亦不悖法律精神,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刘某某诉黄某某、何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依法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弘扬诚信之风

(涪陵法院)

基本案情

黄某某与何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9月6日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案涉房屋一套归黄某某所有。2019年1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法院就刘某某与黄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黄某某支付刘某某工程款二十一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因黄某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重庆市万州区法院于2023年5月25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3月5日,黄某某、何某于在重庆市涪陵公证处签订《变更离婚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将案涉房屋权利人无偿变更为何某,同日,重庆市涪陵公证处就上述《变更离婚财产约定协议》办理公证。同月6日,黄某某与何某将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变更登记在何某名下。2020年3月13日,何某以13-1号房屋作抵押,向重庆某银行贷款五十余万元。2023年7月,刘某某发现黄某某与何某变更案涉房屋产权的事实。刘某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撤销黄某某与何某之间签订的《变更离婚财产约定协议》,并将案涉房屋更名至黄某某名下,以增加黄某某的责任财产。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某与何某离婚近十年后,签订《变更离婚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将黄某某所有的案涉房屋的权利人变更登记为何某,并进行了公证。该协议并未约定何某支付黄某某房屋价款,属于黄某某无偿转让财产。在黄某某无偿转让案涉房产前,尚未清偿刘某某的工程款,影响了刘某某债权的实现。遂判决支持了刘某某要求撤销协议,并将案涉房屋权利人变更登记至黄某某名下的诉请。

一审判决宣判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往往绞尽脑汁,采用各种方法转移、隐匿财产,这不仅有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造成了严重破坏。本案中,黄某某违背诚信原则,企图利用签订协议的方式,转移财产,逃避合法债务。黄某某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恶劣影响。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撤销黄某某与何某转移财产的协议,作出公正的裁判,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部分债务人逃避债务、投机取巧的行为敲响了警钟。该案对营造良好社会风气,培育和践行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周某、蒋某华诉张某蓉、某旅游公司等物权保护纠纷案

——明晰业主合理容忍范围,共建和谐邻里关系

(武隆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原告周某、蒋某华购买了被告某旅游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被告张某蓉的房屋位于原告楼上,双方房屋户型相同,厨房外均建有一设备平台,该设备平台原有一个漏水孔,并安装有下水管道与主管道连接。后因该楼栋燃气管道改造,导致原下水管道被拆除。被告张某蓉在房屋装修过程中,从被告某物业公司借走原告房屋的钥匙,对自家厨房的下水管道进行改造。改造过程中,张某蓉在原漏水孔右侧新钻两个漏水孔,并连接了两条水管到原告厨房外的设备平台的天花板下方,与原主管道相连。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张某蓉恢复原状,双方协商未果,引发讼争。

裁判结果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讼争设备平台系开发商为满足房屋正常使用而设置,主要用于安装燃气管道、下水管道以及具有服务功能之空调、热水器等设备,未计入房屋建筑面积,故设备平台不可用于日常生活,亦不影响业主对房屋之使用。原告在拆除其房屋厨房与讼争设备平台连接墙后,欲将设备平台装修改造为内厨房,对于原告而言已属额外获利行为,但应也顾及相邻方对该平台的合理使用需求,且被告的行为亦未超出原告应负容忍义务的范围。遂判决驳回原告周某、蒋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周某、蒋某华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远亲不如近邻”,这一生动的比喻,正是为了凸显和谐、有爱的邻里关系的重要性。在相邻关系中,应当遵从和谐、平等、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处理邻里纠纷。部分情况下,业主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这种需求应是业主专有权利行使的合理延伸,是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部分。该利用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或影响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即可认定为合理使用。本案裁判明晰了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限度,倡导邻里之间应和谐、友善、平等、互助,必要时相互给予方便,从而实现邻里“小和谐”、社会“大和谐”。



张某诉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否定任意调岗,保护女性职工合法权益

(南川法院)

基本案情

2012年起,张某在重庆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公司)担任油站主管。2021年,张某生育一子,后经能源公司同意,共休产假193天。产假结束后,张某被能源公司另行安排从事收银工作,该工作劳动报酬较张某产前大幅降低,张某因对此工作调动存有异议,多次与公司沟通调岗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2023年6月,张某以能源公司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降低其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未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向能源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3年6月,张某向重庆市南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能源公司支付其被克扣降低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裁决后,张某及能源公司对仲裁裁决均不服,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用人单位虽然具有关于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自主用工权,但是在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工资报酬时,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本案中,能源公司在张某产假结束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油站主管工作岗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显著降低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现有证据显示双方多次就调岗事宜进行沟通,未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能源公司支付报酬差额、经济补偿金。故判决能源公司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差额五万余元、经济补偿金八万余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能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女职工的保护,不仅关系到男女劳动权的平等保护,还关系到我国优化生育政策的落实。然而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通过单方调岗、降低工资待遇等方式,侵犯涉“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阻碍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能源公司在张某产假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秉持平等保护原则,对企业随意调岗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引导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重视“三期”女职工正当权益。本案对于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曾某诉冉某、某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保险人“粗放”承保,发生事故应“诚信”理赔

(垫江法院)

基本案情

冉某驾驶的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某财保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该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保单上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货运”,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二十三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期间,冉某驾驶载有30余件拟出售桶装水的轻型仓栅式货车与对向江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江某受伤。江某受伤后住院进行治疗。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冉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江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因对理赔事项未达成一致,江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冉某及某财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财保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首先,轻型仓栅式货车通常用于货物运输,冉某驾驶该车拉水是正常使用而非变更车辆使用性质,未明显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其次,总质量4500千克以下的货运车辆登记为“营运”与否仅为运管部门基于管理而做的区分,与是否从事经营性行为并不必然对应,登记为“非营运”的车辆无法投保营运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无关;最后,某财保公司作为专业财险公司本身负有对保险标具体用途的必要了解义务,其仅根据行驶证登记性质放任被保险人投保,发生事故后却以被保险人从事经营行为为由主张免责,有违诚信原则。遂判决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保险活动的正常开展有赖于双方当事人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条款的制定与解读亦应公平公正。本案中,作为经营财产保险的专业公司,某财保公司在未履行对保险标具体用途的必要了解义务前提下,仅根据行驶证登记性质放任被保险人投保,发生事故后却以被保险人从事经营行为为由主张免责,有违诚信、公正原则。人民法院通过对投保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系非正常使用而导致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以及保险公司是否诚信履行必要义务等进行论证分析,最终判令某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弘扬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于保险活动的依法开展亦具有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梁某某诉重庆某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惩戒职场“性骚扰”,营造“绿色”办公场所

(市三中法院)

基本案情

梁某某于2018年8月入职某劳务公司,从事厨师工作。2024年5月某日,梁某某尾随某女同事到更衣室门口,在女同事明确表示要关门更衣的情况下,梁某某强行阻止关门,并对其作出亲吻动作表情,该同事怒斥其为“流氓”“神经病”。后该同事将此事及梁某某此前事实骚扰行为的问题反映给用工单位管理人员。2024年5月,用工单位以梁某某在工作期间多次性骚扰食堂女员工对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决定将梁某某退回某劳务公司。同月,某劳务公司解除与梁某某的劳动合同。后梁某某认为某劳务公司系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部分请求不属于仲裁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梁某某遂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某在与女同事多次以不必要身体接触、触碰敏感部位、言语及其他行为方式对某女同事进行骚扰。在某女同事明确表示要关门更衣时,梁某某强行阻拦某女同事关门并作出性暗示动作,导致某女同事向用工单位管理人员反映,足见梁某某的行为已经使某女同事感到不悦,其行为已经构成性骚扰。某劳务公司在查明性骚扰事实的基础上,解除与梁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对于梁某某要求确认某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依法判决: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弘扬文明、法治、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拒绝职场性骚扰既是劳动法的应有之意,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本案中,梁某某多次通过身体不当接触、言语挑逗及其他方式对女同事实施性骚扰,严重损害女职工人格尊严,破坏职场和谐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触碰劳动纪律和法律红线。本案裁判明确了单位规章制度未规制性骚扰情形下用人单位仍可以性骚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旗帜鲜明地支持用人单位严肃处理性骚扰,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性骚扰的“零容忍”的态度,弘扬了文明、法治、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引导用人单位营造自由、和谐、舒适的工作氛围。



重庆市某有限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勾某工伤保险资格认定纠纷案

——拒绝“程序空转”,保障职工权益

(市三中法院)

基本案情

勾某是重庆市某有限公司的职工。2023年8月22日,勾某上班清理被竹块卡住的机器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2023年10月24日,勾某申请工伤认定,重庆市某有限公司同意申报。同日,某区人社局受理了勾某工伤认定申请,并向重庆市某有限公司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重庆市某有限公司向某区人社局提交了书面意见,主要认为勾某与重庆市某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勾某当天在竹块剔碎工序上班,因清理被竹块卡住的机器受伤属实。某区人社局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勾某前述受伤为工伤,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为用人单位,并将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向勾某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被诉认定工伤决定后不服,于2024年1月19日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受理后维持了被诉认定工伤决定。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勾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岗位上,不慎被机器压伤左手。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中加盖印章同意申报工伤,并在向某区人社局提交的书面陈述意见中自认工伤事实,因此勾某的该次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审判决宣判后,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勾某申请工伤得到了用人单位的认可,且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程序又自认了劳动者工伤事实,在诉讼程序中,用人单位在无新证据的情况下,彻底否认工伤认定程序的自认事实,明显为不诚信诉讼,恶意利用“程序空转”拖延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发放。二审诉讼中,法院向用人单位充分释明其违法违规行为并经多次调解,用人单位撤回上诉,且各方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达成一致,行政争议及民事争议均得到了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在工伤案件中,“程序空转”的问题一直较为突出,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多走程序”“走尽程序”的方式拖延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落实,迫使劳动者在实体待遇上让步,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中,通过虚假陈述等不诚信方式,造成诉讼程序空转,企图以此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恶劣行为,同时也通过调解实质解决了民事及行政争议,形成了“一案结、多案消,各方和”的较好效果,为类似工伤纠纷提供了解决范式。本案中,用人单位明显存在虚假陈述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拖时间”,人民法院及时指出并制止,必要时还应依法予以惩戒,通过依法履职的各种手段,让其不法目的不能实现,同时注重解决各方实质争议,延伸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做实“双赢多赢共赢”,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王某等诉重庆市某镇政府、某村委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准确适用“补偿责任”,依法保障村干部合法权益

(市三中法院)

基本案情

王某才于1956年6月生,与配偶吴某某共生育王某、王某梅二子女,王某才于2022年4月被推选为重庆某村村委会委员兼综治专干,按月领取财政补贴。

2023年5月29日下午,王某才受该村村委会安排协助所在乡镇政府交危房改造资料,其驾驶的摩托车在行使过程中因不慎撞到道路右侧路灯而引发交通事故,致王某才受伤,经交巡警大队认定,王某才需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才受伤后,经过多次转院救治,最终于当年8月6日经抢救无效,王某才去世。王某才去世后,由其配偶吴某某、子女王某、王某梅进行了安葬。

经查,王某才在多次住院、转院期间自费项目及金额分别合计十五万五千余元。王某才受伤治疗过程中,其近亲属收到重庆市某镇政府及重庆市某村村民委员会组织干部群众的捐赠款项四万四千元,并向重庆市某村村民委员会借支了六千元。后王某等因王某才相关赔偿事宜与重庆市某镇政府、某村委会协商无果,引发讼争。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才作为重庆市某村村委会委员兼综治专干,系由选举产生,与该村村委会不存在雇佣关系;其因履职享受当地政府的工作补贴,亦不属于雇佣关系范畴,故王某等诉求按照雇佣关系进行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虽王某才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王某才基于在村委会的工作职责,代村委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相关工作途中发生事故受伤,其死亡后虽不能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的侵权赔偿,但其为了村集体和政府利益遭受的损害理应得到救济。故村委会和乡镇政府作为受益人,可在受益范围内对三原告给予适当补偿。遂判决:重庆市某镇政府、某村委会补偿王某等二十五万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王某等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广大农村地区,乡镇政府在具体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时,往往离不开广大村干部的协助、宣传,依法保障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王某才非国家公职人员,而系由村民选举产生,其与乡镇政府、村委员并非劳动关系或劳务雇佣关系,其伤亡结果无法据此获赔。人民法院考虑到王某才作为村委会委员及兼职综治专干,其在工作过程中因伤致死,故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之规定作出裁判,通过准确适用“补偿责任”相关规定,依法对王某才的亲属给予适当补偿,维护了其合法权益,展示了司法温度。本案的裁判,保护了村干部的合法权益,弘扬了法治、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某老年公寓管理公司诉某镇政府委托合同纠纷案

——支持养老机构“维权”,助力养老事业发展

(涪陵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涪陵区某镇政府与某老年公寓管理公司签订《托管合同》,对该镇政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实施托管,委托管理事项为特困对象(老人)集中生活照料、政府指定的其他贫困失能人员的集中照护,以及负责管理敬老院的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等,同时还对人员配置费、运行经费等相关费用进行了约定。2023年6月,某镇政府与某老年公寓管理公司签订《解除协议》,约定解除双方签订的《托管合同》,并对相关费用进行了预结算。后某镇政府支付了某老年公寓管理公司部分敬老院社会化运营费用,尚欠管理运行经费、人员配置费、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用、春节慰问金等相关费用共计十余万元未支付。某老年公寓管理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致使其无法正常运营,故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镇政府与某老年公寓管理公司所签订的《托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原告报酬,构成违约。关于人员配置费、运行经费,在原告以按约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被告应依约履行;关于案涉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应由乡镇街道负担;关于春节慰问金实际已经发放,故被告应当承担支付责任。综上,法院判决某镇政府向某老年公寓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运行经费、人员配置费、春节慰问金。

一审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本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快,养老问题的重要性逐渐凸显。目前,针对乡镇特困人员和其他贫困失能人员的养老问题,当地政府往往通过委托当地老年公寓管理公司进行集中供养、照顾的方式予以保障,并要求老年公寓管理公司以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的管理原则对待特困人员和其他贫困失能人员。但老年公寓管理公司系经营性机构,其提供养老服务,乡镇政府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管理费用,及时付款不仅是乡镇政府诚信交易的体现,更影响老年公寓管理公司正常运营。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支付条件成就的管理费用予以支持,有利于老年公寓管理公司恢复经营,为养老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更是增强养老服务的市场信心,本案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生动实践。



张某某诉田某、杨某等家庭纠纷案

——合理分配帛金,修复家庭“裂痕”

(市三中法院)

基本案情

田某、杨某系田某某与前妻所生之女,李某某系张某某与前夫所生之女。张某某与田某某于1998年4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田某某与张某某再婚后,李某某未与田某某与张某某一起生活,也未与田某某形成抚养关系。田某某于2021年10月13日因病死亡后,张某某与田某、杨某共同操办了田某某的丧事,花费近七万元元;收到亲朋好友赠与的慰问帛金十万余元,赠礼人及赠礼金额均记载于一本礼金登记簿上,该礼金登记簿及礼金均存于张某某处。后因双方对办理丧事的费用分摊及礼金的分配等发生争议,遂引发讼争。

裁判结果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应与田某、杨某共同负担丧葬费用,对于受赠的丧葬帛金,应在三人之间平均分配,在三人各自支出的丧事费用与分配的帛金相抵销后,剩余帛金应在三人间平均分配。

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期间,张某某向法庭提交部分赠礼人证言,拟证明合计五万余元的帛金系指定赠与张某某个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分配帛金时,应将赠礼人有无明确的意思表示,作为重要的分配考量因素。依据张某某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可知部分赠礼人赠与的合计五万余元的帛金,系明确表示赠与张某某,故该部分帛金,应由其个人收取。综上,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部分帛金由张某某个人收取,剩余帛金在三人之间平均分配。

典型意义

本案系弘扬友善、公正、自由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依据我国民间习俗,在操办白事时,操办者的亲朋好友往往会赠与适当的帛金,以表达对受赠人失去至亲所受伤害的精神抚慰,亦有助于解决受赠人办理丧葬事宜等可能面临的经济窘况,此系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友善互助精神的体现,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人民法院正确区分帛金来源后,将部分指定赠与的帛金从总数中抽离,进行单独分配,再将剩余部分帛金进行平均分配。裁判结果既肯定了赠礼人友善的情谊表达,又尊重了其自由赠与的意思表示,同时对未特定赠与部分进行平均分配,体现了分配结果的公正。本案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的生动实践。


文/研究室(审管办)

编辑 校对/张琪琦 王利刚

审核/郭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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