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时鸣丨法说《红楼梦》里的高利贷

民生   2024-12-25 17:50   重庆  

法说《红楼梦》里的高利贷

作者:研究室(审管办)张景卫

传统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日常生活中人们时常在物资短缺时相互借钱、借物,甚至借柴米油盐,邻里之间互帮互助。当然在大额借款发生时,也通常会约定一定的利息作为对价,但当借贷利率超过法定上限,形成高利贷,使债务人背负沉重的代价,甚至通过充徭役、典祖产、卖妻女来还债。《红楼梦》中也多次写到借贷,“重利盘剥”即高利贷,也是荣国府被抄家的罪状之一。



《红楼梦》里的放贷








































《红楼梦》中,让人印象深刻的高利放贷人有两个,分别是社会“泼皮”倪二和荣国府的王熙凤。
  

第24回,为承包大观园的工程,贾芸欲向王熙凤“行贿”。他没钱,便向开香料铺的舅舅赊四两冰片麝香,被舅舅数落一顿,垂头丧气出来,不小心撞着一人。“贾芸忙要躲身,早被那醉汉一把抓住,对面一看,不是别人,却是紧邻倪二。原来这倪二是个泼皮,专放重利债,在赌博场吃闲钱,专管打降吃酒。如今正从欠钱人家索了利钱,吃醉回来。”发现是邻居贾芸后,倪二将十五两三钱银子无息借给贾芸,且不要文契。后来,贾芸通过这些银子买礼行贿王熙凤,得到在大观园种树的差事,得了钱无息还给了倪二。
  

书中,还多次提到王熙凤的放贷行为,并落了一个“放帐破落户的名儿”。第16回,贾琏送黛玉葬父回来后,与王熙凤等人在家聊天时,恰巧下人来旺媳妇来送利钱,平儿乖巧,在外拦了下来。第39回,袭人问平儿:“这个月的月钱,连老太太和太太还没放呢,是为什么?”平儿见问,悄悄说:“这个月的月钱,我们奶奶早已支了,放给人使呢。等别处的利钱收了来,凑齐了才放呢。”第72回,在大家对凤姐放贷多有微词后,凤姐也不再瞒着贾琏了,并当着贾琏的面令来旺媳妇将账收回,说:“说给你男人,外头所有的帐,一概赶今年年底下收了进来,少一个钱我也不依的。我的名声不好,再放一年,都要生吃了我呢。”第105回,贾府被抄家,结果“东跨所抄出两箱房地契又一箱借票,却都是违例取利的”。

  当然,放贷者也并非只有倪二和王熙凤。第116回,遭遇抄家后的贾府,连运送贾母、秦可卿等人的灵柩回原籍金陵安葬的银子,都要想办法“在那里挪借几千”。第120回,再次犯下杀人重罪的薛蟠遇赦后,薛姨妈“便命薛蝌去各处借贷”来凑赎罪的银两。


《红楼梦》中高利放贷人倪二借钱给贾芸。图片源自网络



对放贷的法律规定








































借贷二字有不同的意思。在法律语境下,“借”的对象是物品,借用人使用后原物奉还,也就是今天法言法语中的“使用借贷”;而“贷”的对象一般是银钱或类似银钱的一般等价物,是今天法言法语中的“消费借贷”。“贷”并非都有利息,贷的其中一种叫“举”,是指有息贷款。“举”在古代汉语里有生育、养活、滋生的意思。用在借贷里,“举”对于出借人来说可以生钱,对于债务人来说,则是滋生新的债务。所以,人们常说的“举债”,也即是有息贷款。

  在古代社会,不管是财产关系如借贷,还是人身关系如婚姻,都必须有一个或数个中间人。比如,唐代法律规定:“嫁娶有媒,买卖有保。”在《红楼梦》第25回,赵姨娘求助马道婆对贾宝玉、王熙凤施魇魔法,“写个欠银子文契”给马道婆,并说:“你要什么保人也有,那时我照数给你。”充当保证人的中间人,古代叫“保人”(媒人称“保山”,取保证婚姻像大山一样稳当之意)。只有有保人的交易,才是稳妥的。对官府来说,要保证交易合乎法律和习惯,如有违法之处,就要连带处罚保人;对债权人来说,要保证债务人按时足额偿还债务,债务人不能偿债或者死亡的,保人要递补承担连带责任,即由“保人代偿”。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较多。在重刑轻民的古代法律中,官方多视该类纠纷为“细故”,任由民间里长、族长等自行协调解决。如唐《杂令》规定借贷纠纷“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即官府不受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起诉,由债权人自行设法讨债。相反,如果债权人超过法定利率上限取息,或者采取利滚利方式计息等,则会被认定为“契外掣夺”而被处罚。到了清代,超过法定上限的利率,官方固然不会支持,但是如果违期不偿还借款被诉,则会被官方受理并被处罚。如果债权人因逼要高额利息而致人死亡的,还要按照“威逼人致死”律进行治罪。

  在律文上,至少汉朝已专设“违律取息”的罪名,甚至汉朝有不少官吏的爵位因触犯该罪被剥夺。到北魏,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取息过本”,不管借贷时间有多久,当利息之和达到借贷的本金后,将不再计息。唐代延续之前的规定,明确累计计息不得超过本金,即“一本一利”,还规定不得利上滚利、计息入本等。同时为防止短期借贷钻空子牟利,又规定了利率上限为月息六分,从利率角度限制债权人盘剥。唐末,进一步将利率下调为月息四分,该利率标准被宋朝法律延续下来。而同时期的金朝,则进一步将利率下调为月息三分。元、明也均将月息三分作为法定利率上限,同时延续下来的,还有“一本一利”的规定。

  清代《大清律例》对放贷的规定更加详细。其一,延续了借贷利率上限月息三分的规定。如果违反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那么超过的部分视为“自然债务”,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二,延续了“一本一利”规定,取息不过本,时间再长,在利息达到本金金额后,借贷从有息变为无息,否则债权人需要承担“笞四十”的刑事责任。其三,禁止官吏放债,特别是向自己管辖区域内百姓放债,否则按照“受财不枉法”(接受贿赂但未违背法律的规定)治罪。其四,对欠债不还钱的债务人,以刑事手段处理,根据所欠银钱数量及拖欠时长量刑;杜绝豪强以私债抢夺债务人财产、掠夺债务人妻妾子女等,违反者,施以重刑。



对“违禁取利”的量刑分析








































 然而,元春与亲人片刻的欢聚并未带来情感的满足,反而处处让人产生一种隔阂感,天伦至情只能隐忍,而不能淋漓痛切的表达。这是因为,元春身份变了,她不再贾府的孩子,不再是宝玉的姐姐,而是皇权加身的贵妃。


 不过,贵妃也要遵守皇家礼法,并以皇家礼法来展示皇家威严。书中多处写到归省期间的皇家礼法和皇家威严。未到时,“贾母领合族女眷在大门外迎接”;到了时,“贾母等连忙路旁跪下”;到以后,元春并不能立即与亲眷相见,而是先按照皇家礼法进入行宫(大观园);游幸后到贾母正室欲行家礼时,“贾母等俱跪止不迭”;元春问“薛姨妈、宝钗、黛玉因何不见”时,王夫人回话“外眷无职,未敢擅入”;贾政在“帘外问安”时,自称“臣”“臣子”,而不能以父自居,并谦称贾家乃“草莽寒门,鸠群鸦属”,而称元春为“贵人”“贵妃”;其后,问及宝玉,贾母回话“无谕,外男不敢擅入”;归省结束回宫时,书中又写元春“虽不忍别,怎奈皇家规范,违错不得,只得忍心上舆去了。”言语间,道尽了皇权至上的封建等级制度和礼法规范。这些规范,不仅贾府严格遵守,就连元春自己,也不敢擅违。



情与皇家礼法纠葛








































书中说倪二“专放重利债”,他自己也承认“利钱重”;而王熙凤凭借掌管荣国府的月例银子发放权,通过迟延发放,“这几年拿着这一项银子,翻出有几百来了”,自己的钱也放出去,“只他这梯己利钱,一年不到,上千的银子”。前80回,没有提到王熙凤放贷的利率,但续书中,相继提到王熙凤的放贷是“违例取利”“重利盘剥”“违禁重利”等,再加上第104回贾芸认为王熙凤“拿着太爷留下的公中银钱在外放加一钱”,“加一钱”是月息10%,折成年息后,达到惊人的120%。无论如何,都构成高利放贷了。

  在抄家中,王熙凤放贷行为被定性为“违禁取利”,所以,贾府对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仅是利率过高(超过三分)或违反“一本一利”等,刑罚并不严重,最多杖一百。但是据抄家者描述,在“东跨所抄出两箱房地契又一箱借票,却都是违例取利的”。从上下文来看,“两箱房地契”,如果是借款抵押物,尚不能定性为“违禁取利”。既然被定性为“违禁取利”,那么这“两箱房地契”应该是以房地折抵借款的抵债物。果真如此的话,那贾府又属于“以私债强夺去人孳畜产业”。

  具体量刑上分两种情况:如果抵债房地的价值计算后,利率在三分以内,王熙凤取息也不过本,那么只是“杖八十”,且可以拿钱赎罪,不用真担责,抵债的房地财产也不用退赔债务人;如果抵债房地财产的价值计算后,利率超过三分或者出借人取息过本,罪行就比较严重了,除了“杖一百”,还要“徒三年”,且把超过三分或取息过本的部分返还给债务人。续书中,也写到了这一点,北静王的长史官传达皇帝旨意时,说皇上怜悯贾家,加之贵妃溘逝未久,不忍加罪。查抄的借券,“如有违禁重利的一概照例入官,其在定例生息的同房地文书尽行给还”。采取两分法,处置分明,对违反《大清律例》“违禁取利”条的本金利息予以罚没,不违反的,则返给贾家。

  对于倪二的高利贷,如果案发,也是照贾府例处理。但因倪二无官身特权,处理可能较贾府诸人重很多。


供稿/研究室(审管办)

编辑 校对/张琪琦  王利刚

审核/郭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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