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况某是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况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3月,况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23年4月1日,公司与况某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务用工合同。在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况某在生产车间作业时不慎被机器砸伤左下肢导致骨折。后况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况某构成工伤。
公司不服,认为况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况某成立劳务关系,且况某正处于退休手续办理期间,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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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南川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况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证人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医疗就诊材料等能够证明况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人社局认定况某的受伤构成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瑞说法
劳动权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丧失。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依法退休,本质上是为了保护符合退休条件劳动者的权益。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人民健康水平稳步提高,部分劳动者即使超过了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参加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退休人员返聘、银发族再就业已不再鲜见。
依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超龄人员,不包括经有权机关批准延迟退休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受理,并对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主体责任进行认定。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故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应情形的,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中,经审查,况某与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之后,用工主体、工作地点较2023年4月1日之前均未发生改变。伤害事故发生之时,况某虽正在办理退休手续期间,但仍处于参保状态,未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况某与公司之间建立的长期且稳定的用工关系,并不因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也不因签订劳务合同而改变用工性质,故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文/行政庭 罗茂路
编辑 校对/张琪琦 王利刚
审核/郭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