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类气瓶使用整体安全水平,持续加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超过使用年限、不具备正常使用状况、检验不合格等应报废气瓶的处置,建立健全规范有序、严管重罚的气瓶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防止报废气瓶再次流入市场,防范气瓶安全事故,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切实做好气瓶报废处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气瓶报废条件
(二)随报废车辆一同报废的车用气瓶,其中出租车使用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时间最长为8年。
(三)低温绝热气瓶的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并且无法修复的。
(四)定期检验中通用项目(外部检查、螺纹检查、内部检查、重量容积测定、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气瓶附件检查等)及专项项目出现不合格的气瓶。
(五)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
(六)无法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
二、气瓶报废程序和要求
(一)气瓶使用单位(液化石油气瓶和工业气瓶充装单位、车用气瓶产权单位或个人,下同)应当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要将气瓶送交具有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或置换给气瓶充装单位后交由具有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报废处理。
(二)气瓶使用单位在气瓶报废后,应当及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三)气瓶使用单位应建立含气瓶注销登记手续、检验机构的报废手续等材料的气瓶报废台账。
(四)具有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对所处理的气瓶逐只进行记录,并且向负责办理气瓶使用登记的部门报告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数量。
(五)气瓶报废应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禁止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报废气瓶(包括气瓶附件)修理、翻新后销售、使用。
三、相关单位、个人要求
(二)除具有合法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对报废气瓶进行去功能处理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含废品回收站点、废品回收人员等)私自回收、倒卖、拆改它用、处理未经报废处理的废旧、不合格气瓶。
(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将未经报废处理的废旧、不合格气瓶出售给废品回收站或其他单位个人,杜绝报废翻新气瓶非法流入市场。
(四)气瓶充装单位处理报废气瓶时属于辖区自有产权气瓶的必须将报废气瓶信息录入“气瓶充装质量追溯系统”。
(五)盟内各气瓶充装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企业内部废旧、不合格气瓶回收管理制度和具体移交流程,要主动热情搞好服务,气瓶置换价格由回收单位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并公示。要主动与具有合法资质的检验机构保持密切沟通联系,健全双方具体操作流程,确保交回的废旧、不合格气瓶规范闭环流转、安全处置。辖区内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工业气瓶充装企业要按要求公示气瓶回收价格,并做好信息登记。
(六)各液化石油气钢瓶、工业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对用户持有的自有产权气瓶不予充装的,应向用户解释不予以充装的原因及相应法律法规。不执行本通告规定,擅自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七)液化石油气使用单位应与供气企业签订用气合同,不得擅自安装和拆改液化气供用气系统和用气设备,应当使用符合要求的长寿命软管并按规定更换,按相关规定要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切断阀、安全型调压器。
四、相关部门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告知本辖区、本行业内的气体用户、废品收购站、气瓶充装单位,对终端用户长期存放的废旧、不合格气瓶等及时清理、规范处置,切实消除废旧、不合格气瓶储存环节的安全隐患。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和非法充装及销售的“黑气瓶”,对超过使用年限、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做好信息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后及时移送具有合法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报废处理。
(三)各旗(区)要履行好废旧气瓶回收、处置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要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要加大执法检查和行业监管力度,对顶风作案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废旧气瓶回收、处置工作安全有序顺利实施。
附件:
1.常用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
2.废旧、不合格气瓶回收报废处置流程
3.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工业气瓶充装企业联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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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阿拉善盟公安局
阿拉善盟商务局
☆ 来 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