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左旗一酒店擅自分装化妆品,结果……

文摘   2025-01-07 21:06   内蒙古  
酒店宾馆从正规厂家
采购大桶装沐浴露、洗发水
再自行简单分装后
放置到客房
提供给顾客使用
你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吗?
是否合法?

日前

阿左旗市场监管局

就遇到这样一起投诉



近日,一位举报人投诉称其入住阿左旗巴彦浩特某酒店,发现客房淋浴间的沐浴露、洗发水均无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等标签标识内容。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对被举报的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酒店所有客房浴室内墙壁均安装有洗发水、沐浴液分装器,分装器可视面未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经调查,该酒店为降低经营成本,使用大桶装洗发水、沐浴露进行简单分装后,放置到客房供住客使用。



依据有关规定,酒店向顾客提供沐浴露、洗发水,是其提供有偿服务(经营)的组成部分,属于经营行为,其在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的化妆品最小单元未标注产品名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的名称、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属于提供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行为。

阿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酒店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依法可减轻处罚的情节。阿左旗市场监管局经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使用、赠送假冒伪劣化妆品,未经许可生产、分装化妆品的行为均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将A品牌化妆品分装入B品牌化妆品的容器内用于经营活动,同时还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即使像本案当事人一样,只是将化妆品分装入分装瓶供客人免费使用,依然构成经营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美容美发、酒店等相关行业的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以任何方法分装化妆品。向消费者提供的所有化妆品,均应符合最小销售单元标签的规定,包括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内容。酒店宾馆、美容美发机构等应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守法意识,规范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服务中使用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下一步

阿左旗市场监管局还将持续开展

对美容美发、宾馆、洗浴等行业

化妆品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

为群众营造安全放心的化妆品消费环境



☆ 来 源:阿左旗市场监管局  融媒体中心“驼融融”

阿拉善市监
发布阿拉善盟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的政务宣传、公众服务等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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