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货查验
2.采购按规定应当检疫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生猪产品和屠宰场(厂)屠宰的畜禽产品还应当索取并留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3.采购进口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二、信息标识
2.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内容。内容应当清晰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
三、销售贮存
2.贮存、销售需冷藏冷冻的肉类产品应具有相应设备,保证温度达标,并做好温度记录。其中冷藏设施设备应能保持0-4℃的温度,冷冻设施设备应能保持-18℃及其以下的温度。在储存肉类时,还应定期检查其状态,一旦发现有异味、变色等迹象,应立即处理,避免食用过期或变质的食品。
3.第三方冷库从事肉类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贮存服务提供者要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两年。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贮存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肉类产品后,结账时应向商家索取并妥善保管购物发票、小票或电子有效凭证。如遇肉类食品质量问题及消费纠纷,可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 来 源: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